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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新聞

 

歐盟各機場對出境及過境轉機旅客手提行李中之
液體、凝膠或噴霧性質等物品之安檢措施

生效日期: 2006年11月6日

查看英國以及美國的機場安檢規定請點這裡

  • 液體、凝膠或噴霧性質物品不可手提上機,除非:
    1. 攜帶登機之液體、凝膠或噴霧性質物品每項不可超過100毫升(3.4盎司)。
    2. 上述物品必須放入透明塑膠袋內。
    3. 每位旅客只限使用一個透明塑膠袋。
    4. 此透明塑膠袋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5. 此透明塑膠袋必須能重覆密封。
  • 安檢時此透明塑膠袋必須完全密封並自手提行李中取出接受X光檢查。
  • 下列兩種隨身物品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 航程所需之嬰兒食品
    • 航程所需之藥品
  • 其它超量液體、凝膠或噴霧性質物品皆必須托運。
  • 於歐盟機場管制區內或於歐盟註冊之航機上購買免稅品:
    旅客可於歐盟機場管制區內或於歐盟註冊之航機上購買免稅品,其所購之液體或凝膠物品將由免稅品店或空服員妥善包裝及密封後攜帶登機,此封條之效期為一天。旅客如須轉機,切勿在抵達目的地前將封條拆開。
  • 於非歐盟機場或於非歐盟註冊之航機上(如本公司航班)購買免稅品:
    如旅客於歐盟機場或於歐盟註冊之航機上購買之各種液體或凝膠等物品,於歐洲機場轉機或過境時,上述物品可能於安檢關卡被沒收。
    註:旅客由非歐盟之機場搭乘非歐盟註冊之班機進入歐盟機場,如不轉機,其攜帶登機之物品則不受上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