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運送條款

運送條款

International Tariff (for travel between Canada and a foreign country)

第一條 定義

"約定停留點"係指除了啟程地和目的地外,列於機票或運送人航班時刻表預定於旅客行程中停留之地點。

"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碼"係指識別特定運送人之兩個或三個字元。

"授權代理人"係指由長榮航空授權代理銷售業務之客運營業代理。

"行李"係指旅客於其旅程中所攜帶的個人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旅客之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

"行李票"係指機票中有關旅客託運行李的部分。

"行李識別籤"係指提供作為識別託運行李的文件。

"運送人"係指包括長榮航空在內,所有開立機票及載運或承諾載運旅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航空運送相關服務之航空運送人。

"託運行李"係指運送人全權負責保管且就之已簽發行李票或行李識別籤之行李。

"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時限"係指運送人要求旅客必須完成報到手續並取得登機證的時限。

"運送條款"係指本運送條款或(依具體情況而定)其他運送人之運送條款。

"接駁航班"係指在同一張機票或聯票上所列之接續航班。

"聯票"係指開立予旅客,與其他機票合用則構成單一運送契約之機票。

"公約"係指以下任一文件:

1929年10月12日於華沙所簽定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 "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年以蒙特婁一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婁二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婁四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99年5月28日於蒙特婁所簽定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 "蒙特婁公約")

"天數"係指日曆天,包含一週內的七日。若以通知為目的,則通知發佈當日不計入天數計算;若為用於確認機票效期,則機票開票日或首段搭機日將不計入天數計算。

"長榮航空"係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機票搭乘聯"係指載明旅客有權搭乘之指定起訖點之票券。

"不可抗力"係指非運送人或旅客可得控制之非尋常及不可預見之情事,且即使採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亦無法避免該結果發生。

"旅客行程/收據"係指構成電子機票一部分之文件,其內容含有旅客姓名,航班資訊及通知事項。

"旅客"係指航機組員以外,依其所持有效機票得被載運之人。

"規範"或"長榮航空規範"係指除本運送條款外,長榮航空於機票開立日公告生效與旅客及/或行李運送之相關規範,其亦包含可得適用之運價表。

"特別提款權"係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所定義之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中途停留地"係指旅客行程啟程地及目的地之間的預定停留地點。

"運價表"係指運送人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所為公告之票價、收費及/或相關之運送條款。

"機票"係指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所開立,載有包括旅客姓名、航班資訊、通知、本運送條款及運送人規範之文件。

"隨身行李"係指託運行李以外的其他任何行李。

第二條 條款適用

2.1 通則

除第2.2至2.5款及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本運送條款僅適用長榮航空營運之航班或航段。

2.2 包機

本運送條款僅於依包機合約所為之包機及包機機票引用本運送條款之情形下始有適用。

2.3 共掛班號航班

長榮航空會就某些運送服務安排與其他運送人 「共掛班號」。其係指長榮航空將為持有載明長榮航空指定代碼「BR」機票之旅客提供運送服務,惟該航班係由其他運送人實際營運。

遇有共掛班號情形時,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會在旅客訂位時告知旅客該實際營運之運送人。本運送條款僅適用於長榮航空之航班或在機票上標示長榮航空或其指定代碼「BR」之航段,長榮航空亦僅就該等運送航段對旅客負責。

旅客搭乘由其他運送人營運之共掛班號航班者,其可能適用該其他運送人之運送條款規範拘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時限

(2) 單獨旅行之孩童

(3) 動物運送

(4) 拒絕運送

(5) 氧氣瓶服務

(6) 擔架服務

(7) 額外座位服務

(8) 異常情事處理

(9) 超售機位理賠

(10) 行李收受規定、免費額度及理賠責任

(11) 機坪延遲應變計劃

2.4 法律適用

本運送條款中之任何條款違反公約或無法豁免適用法律、政府規範、命令或強制或禁止規定時,該條款將不適用。

若任一運送條款與法律規定牴觸而無效,本運送條款之其餘條款依然有效。

2.5 運送條款優先效力

除另有規定者外,本運送條款規定與其他長榮航空之規範不一致時,本運送條款應優先適用。惟於美國或加拿大,有效之運價表將優先適用。

第三條 機票

3.1 機票為契約之表見證據

3.1.1 機票為長榮航空與機票上所載姓名之旅客間運送契約的表見證據,長榮航空僅將載運機票所載姓名之旅客。機票屬於長榮航空之財產。

3.1.2 機票要件

旅客搭機需提出明確身分證明,例如有效護照,以及依長榮航空規範開立之有效機票,否則長榮航空將不予搭載。

3.1.3 機票不可轉讓

機票不可轉讓予他人使用。長榮航空不因載運或退票予無權搭乘或無權退票之人,而須對有權被載運或有權退款之人負責。若機票已被無權搭乘的人使用(無論其知情或不知情),長榮航空將不對該無權搭乘之人之死亡、體傷或其行李或個人財物之毀損滅失、遲延或損壞負責。若機票被無權搭乘之人使用或退票,而長榮航空係善意載運該人或退還票款,長榮航空亦不對有權搭乘或有權退款之人負責。

3.1.4 旅客自願變更

除機票、本運送條款或長榮航空另有規定外,旅客如欲改變任何機票行程內容,須先洽原訂位旅行社或與長榮航空聯絡,機票票價將依行程或相關票價規定重新計算,新票價較高時須請旅客補足差額。

3.2 效期

3.2.1 除機票、本運送條款或長榮航空規範另有規定外,機票之效期為自啟程日起一年有效;若機票未曾使用,則以開票日起算,一年有效。

3.2.2 若旅客無法使用機票或在機票有效期內無法搭機係肇因長榮航空取消航班或無法提供機位,長榮航空將依長榮航空規範延長旅客機票效期至長榮航空次一最早得提供旅客原購票艙等服務之可銷售航班。

若旅客於啟程後(在機票的有效期之內),因病無法搭乘航班時(非因懷孕),長榮航空得延長機票效期(惟該機票須非屬不得延期之票種)至醫生開立證明其適航的日期為止,或延長至長榮航空的次一最早可供旅客搭乘原購票艙等服務之可銷售航班以繼續其行程之日期為止。若未使用的機票搭乘聯,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中途停留地時,此機票效期根據長榮航空規範,延長期間不得超過醫生證明書上所示日期起算三個月,惟如旅客所持機票為效期較ㄧ般效期為一年之機票效期為短的特殊票種時,則延長期間不得超過醫生證明書上所示日期起算七天。於上述情形下,生病旅客之同行近親家屬機票,長榮航空亦將延長至與該生病旅客同樣效期。

3.2.4 若旅客於旅行途中死亡,陪伴旅客之近親家屬機票得排除其最短停留期限要求之規定,或延長效期。若旅客啟程之後,其近親家屬死亡,則該旅客機票的效期及其隨行近親家屬之機票,亦得比照延期。任何此類的延期均需出示死亡證明為憑,且延期自死亡之翌日起算不得超過四十五天。

3.3 機票使用順序

3.3.1 長榮航空僅接受按機票開立行程之啟程地(經中途停留地)依序搭乘航班至目的地。

3.3.2 針對國際航線機票,若第一張機票搭乘聯未曾使用而旅客自任何約定停留點開始其行程,該機票將失效且長榮航空將不接受該機票。

3.3.3 運送人將依機票搭乘聯上載明之預定艙等、日期及航班提供服務。若機票開立時未載明該等資訊,長榮航空將依據票價相關規定及欲搭乘航班的機位視狀況接受搭機。

3.4 運送人名稱和地址

長榮航空名稱可以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縮寫 「BR」呈現於機票上。長榮航空地址應視為在機票「運送人」欄位中標示長榮航空名稱對應顯示的啟程地,或旅客行程/收據上首段長榮航空航班的啟程地機場。

第四條 中途停留

根據政府與長榮航空規範,旅客得以約定停留點為中途停留地。中途停留地需事先經長榮航空同意安排且註明於機票。

第五條 票價及費用

5.1 通則

票價只適用於自啟程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間的運送。除機票、本運送條款及/或長榮航空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票價不包括機場間及機場與城區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5.2 適用票價

票價是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公告之票價,若未公告,則依長榮航空規範制定。旅客訂位時,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將通知旅客應支付的票價。

於未依第5.2款付款的情況下,長榮航空於旅客訂位時所提供之票價僅供參考,該票價可能於支付票款前有所變更調整,該差額應由旅客支付,或視個案由長榮航空依其規範退還。

5.3 行程

除長榮航空規範另有規定外,票價是適用於已公告的行程上。若兩種以上的行程使用同一票價,旅客在開票前需先指明其行程。若未指定行程,則由長榮航空決定之。

5.4 稅金及費用

5.4.1 除長榮航空規範另有規定外,旅客對其享有之服務及使用之設備,由政府或其他機關、或機場所徵收的稅金或收取的費用均不含在公告票價之內,而需由旅客自付。

5.4.2 任何未包含於票價之稅金及費用通常將會分別列於機票上。

5.4.3 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課徵之稅金及費用因時常變動,旅客已充分了解購買機票後所課徵之稅金及費用仍有變更或新增之可能性,並同意長榮航空收取調整後之稅金及費用。

5.4.4 若政府、其他機關所課徵之稅金及費用於機票開立後廢除或調降,則旅客有權要求退還已廢除或調降之稅費。針對未使用之機票,旅客退票時於支付合理的手續費後可請求退還未使用航段之稅金及費用。

5.4.5 依長榮航空規範,若旅客未搭乘已購票之確認機位,或未於長榮航空規定之時限內取消訂位,則旅客可能須支付未使用機位之手續費。

5.5 貨幣

票價及費用應以長榮航空接受的貨幣支付。若以非公告票價規定之貨幣支付票款時,則該付款將根據IATA的每日匯率(ICER)或長榮航空適用之規範計算支付。

第六條 訂位

往返美國旅客除可參考本章節外,亦請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訂位相關之資訊

6.1 訂位規定

6.1.1 旅客訂位須紀錄於長榮航空訂位系統後始為確認,長榮航空於旅客要求時,將提供其書面確認預訂之訊息。

6.1.2 訂位經長榮航空訂位系統確認後即不得變更旅客姓名。

6.1.3 依長榮航空規範,某些票價之機票訂有限制或禁止變更、取消訂位之限制。

6.2 開票期限

若旅客未在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通知的開票期限內開票,即使長榮航空訂位系統已確認訂位,長榮航空仍有權得取消其訂位。

6.3 個人資料

旅客確認提供予長榮航空之個人資料目的(包含但不限於)為:訂位、開票、取得附加服務與設施、財務會計、票款清帳和查核、驗證篩選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協助入出境通關與海關控管、安全、保安、健康、行政和法律目的、統計和市場行銷分析、飛行常客計劃、系統測試、維護及開發客戶關係、協助長榮航空與旅客間的互動交流、以及引導行銷和市場研究等(長榮航空只會依旅客要求或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行銷與市場研究)。旅客同意授權長榮航空保留、使用或傳遞相關個人資料於長榮航空辦公室、授權代理人、政府機關、其它運送人或上述服務提供者。詳情請參考長榮航空官方網站隱私保護及網頁安全聲明。

6.4 座位

長榮航空將盡力但不保證提供旅客特定預選座位。基於航班運航及飛航安全需要,旅客了解並同意長榮航空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便是旅客已經登機)指定旅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權利。

6.5 訂位再確認

6.5.1 長榮航空規範可能針對續程或回程航班定有訂位再確認之規定。若旅客未遵守該等規定則可能導致續程或回程訂位遭取消。已開票旅客如確實依其所訂航班搭機,則無須依本條再確認其續程或回程航班之訂位。

6.5.2 旅客有義務確認其旅程中涉及之其他運送人是否需要再確認訂位。必要時,旅客須和機票上顯示實際營運或執飛該航班或航段之運送人再次確認其訂位。

6.6 取消訂位

6.6.1 若旅客不依其訂位搭機且未通知長榮航空時,長榮航空有權得取消旅客的續程或回程之訂位。

6.6.2 如同一旅客預訂兩個以上之座位,且有下列任一情況時,長榮航空保留得不經預告即取消旅客的續程或回程訂位的權利:

1)重複航段 (同訂位代號)

2)重複訂位 (不同訂位代號)

3)訂位姓名不正確

4)航段間轉機時間不足

第七條 報到及登機

7.1 機場報到

辦理報到時間依機場及航線之不同會有所差異,旅客應事先查詢各別報到辦理時間以保留更充裕的報到時間使旅途更加順利。旅客需提早抵達機場報到地點或登機門俾於航班起飛前完成政府規定之檢查及離境作業,在任何情況下,旅客皆不得晚於長榮航空指定的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時限或登機門報到時限。若旅客未在相關指定時限內完成報到登機手續,長榮航空有權取消旅客訂位、拒絕旅客登機及/或拒絕收受旅客託運行李。

7.2 自助報到平台(包含網路報到、手機報到、機場自助報到機報到及長榮航空自動報到系統)

若旅客經由任一長榮航空「自助報到平台」方式辦理報到,旅客應自行列印其登機證,且於長榮航空所指定之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時限或登機門報到時限前於登機門出示該登機證。若旅客經由自助報到平台辦理報到且須辦理行李託運,則旅客應於長榮航空指定之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時限內辦理其行李託運。

7.3 如旅客未能及時抵達登機門或未備妥所需旅行文件或有其他無法搭機之情況,長榮航空有權取消旅客訂位,以避免延誤航班。

7.4.長榮航空就旅客因未遵守第7條規定所生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拒絕運送及運送限制

往返美國旅客除可參考本章節外,亦請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拒絕運送及運送限制相關資訊

8.1 拒絕運送

經長榮航空合理認定若有下述任一項情形,長榮航空有權拒絕載運旅客或其行李並不對其所受之損害、損失或費用負責:

8.1.1 為遵守航班進出或飛越之任何國家或主管機關之法律、規定或命令之必要行為;

8.1.2 於安全及/或健康及/或保安之原因所為的必要行為;

8.1.3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有以下情形:

8.1.3.1 需要長榮航空特別協助者;或

8.1.3.2 會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財產安全;或

8.1.3.3 會導致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不舒服或反感;或

8.1.3.4 防礙機組人員執行勤務或不聽從機組人員指示者;或

8.1.3.5 包含但不限於在航程、登機或離機等待接駁航班之期間或之前,對長榮航空地勤人員、機組人員施以威脅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

8.1.3.6 呈現對其自身、其他旅客、機組人員、飛機或飛機上的任何人員或財產有危害或危險之虞;或

8.1.3.7 未能遵守長榮航空依法令規定所為指示。

8.1.4 旅客過往搭機曾有不當行為且長榮航空合理認為此不當行為可能再次發生;

8.1.5 旅客未能遵守第9.4.5款或第9.5款之規定;

8.1.6 旅客未支付應付之稅金、票款或費用,或未遵守其(或付款人)與長榮航空間之信用交易;

8.1.7 旅客:

8.1.7.1 未出示有效旅行文件;或

8.1.7.2 可能試圖入境過境之國家;或

8.1.7.3 可能未持有效旅行文件,或於飛行途中毀壞自己之旅行文件;或

8.1.7.4 拒絕長榮航空請其將旅行文件交由空勤組員保管(空勤組員將開立回執)之要求;或

8.1.7.5 不願或無法遵守長榮航空關於禁菸或使用其他菸品器具之政策;

8.1.8 旅客出示之機票:

8.1.8.1 為非法取得,或非自有權開票之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處購得;或

8.1.8.2 已被申報遺失或遭竊;或

8.1.8.3 為偽票;或

8.1.8.4 任一機票搭乘聯已遭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人毀損或變造;於此情形下,長榮航空有權留置該機票。

8.1.9 出示機票的旅客無法證明機票上姓名所示之人為其本人時,長榮航空有權留置該機票。

8.2 信用卡付款

8.2.1 若旅客於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或票務中心以信用卡支付票款及費用,旅客應於報到櫃檯出示該信用卡。若用以付款之信用卡持卡人非旅客本人時,持卡人須辦理信用卡認證手續,未依規定完成認證手續者,旅客應另行購票。

8.2.2 若旅客拒絕或未出示購買機票所使用之信用卡時,長榮航空有權拒絕載運該旅客及其行李。

8.3 拒絕載運通知

若經長榮航空合理判斷並經書面通知旅客後,長榮航空有權拒絕載運旅客及其行李。若旅客在拒絕載運通知生效後仍欲搭機,長榮航空將拒絕載運。

8.4 拒絕載運之結果

如依旅客之行為、舉止、精神或身體狀況,長榮航空基於合理判斷後拒絕載運該旅客或於行程中請求旅客離機,長榮航空得取消旅客剩餘未使用之機票航段,旅客將無權就該遭拒絕載運或請求離機的航段或該機票所包含的後續航段搭機或辦理機票退款。對於旅客因被拒絕載運所致的任何間接損失或損害概與長榮航空無涉。長榮航空就拒絕載運旅客或請求其離機所致之損失,包含航班轉降的費用,及因此所致之他人死亡、傷害、損失、損害或延誤而生之財產損失,長榮航空保有向旅客求償的權利。

8.5 特別協助

長榮航空就未事先告知安排之單獨旅行的孩童、孕婦、病患,得拒絕載運之。

第九條 行李

往返美國旅客除可參考本章節外,亦請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行李相關資訊

9.1 免費行李額度

旅客得依據長榮航空規範攜帶免費行李,其相關規定及限制,這些條款和限制載明於機票或電子訂位確認文件上,旅客亦可自長榮航空、其官方網站或其授權代理人處取得相關資訊。

9.2 超額行李

旅客應按照長榮航空規範支付超重或超件行李運費。此資訊可自長榮航空、其官方網站或其授權代理人處取得。

9.3 拒絕接受之行李

9.3.1 旅客不得於行李中放置:

9.3.1.1 非屬第一條「行李」定義之物品;

9.3.1.2 任何可能危害航機或機上人身、財物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空運危險品須知」及長榮航空規範所規定的物品(更多訊息可在長榮航空官方網站上取得)。

9.3.1.3 出、入境或過境國之法律、規範或命令所禁止載運之物品;

9.3.1.4 因其重量,尺寸,形狀或性質(如易碎或易腐爛)遭長榮航空合理認定不適合載運的物品;

9.3.1.5 不符合長榮航空規範中有關行李規定的物品;

9.3.1.6 第9.9款規定外之其他活體動物。

9.3.2 除基於狩獵和運動目的依據長榮航空規範得作為託運行李者外,槍械和彈藥禁止作為行李載運物品。載運槍械須卸下彈藥並須上保險栓及妥善包裝;彈藥載運須依據第9.3.1.2款中所指之國際民航組織(ICAO)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相關規定處理。

9.3.3 古董槍、刀、劍及類似物品如符合長榮航空規範或當地法令規定,則長榮航空同意其以託運行李方式載運,但不允許放置於客艙內。

9.3.4 旅客不得在託運行李中放置(包含但不限於)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流通票券、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樣品。

9.3.5 若旅客的行李含有上述第9.3.1、9.3.2或9.3.3款中提及的任何物品,長榮航空對此類物品的任何損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若旅客的行李中包含了第9.3.4款所述的任何物品,不論禁止載運與否,其應受本運送條款中關於行李運送之費用、責任限制及其他適用條款的限制及規範。

9.4 拒絕運送之權利

9.4.1 長榮航空得拒絕載運第9.3.款中禁止以行李載運之物品,若載運後始獲悉則長榮航空得拒絕繼續載運該物品。

9.4.2 長榮航空得基於物品之尺寸、形狀、重量、內容、性質、或出於安全、營運、其他旅客舒適度等合理考量,拒絕載運。

9.4.3 除非託運行李適當且安全地置放於手提箱或其他合適的容器中以確保其以一般注意即可安全被載運,否則長榮航空有權拒絕接受將該等物品作為託運行李運送。

9.4.4 除非與長榮航空已先行就運送安排以書面約定妥當,長榮航空得拒絕載運或後送超出免費行李額度的行李。

9.4.5 旅客若拒絕長榮航空就其行李執行必要之安全及保安檢查,長榮航空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9.4.6 若旅客未支付行李所適用之票價、費用或稅金,或者未遵守長榮航空與旅客(或機票付款人)達成的信用交易,長榮航空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9.5 查驗的權利

基於安全及保安考量,長榮航空得要求旅客同意查驗其行李。縱使旅客不在現場時,長榮航空亦得查驗其行李以認定該行李是否確為旅客所有及有無放置第9.3.1款中所述物品,或第9.3.2款、第9.3.3款所述之槍械、彈藥及武器。如旅客不願配合,長榮航空可拒絕載運旅客及其行李。若相關查驗作業造成行李損害或滅失時,除可歸責於長榮航空之過失外,長榮航空將不負任何責任。

9.6 託運行李

9.6.1 本運送條款不賦予旅客在長榮航空不接受旅客託運行李的航班上託運行李的權利。

9.6.2 旅客交付行李予後,長榮航空將為每件託運行李開立行李識別籤。

9.6.3 旅客應於行李貼上適當的個人身份識別標記,若旅客未為之,長榮航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9.6.4 託運行李將與旅客同班進行載運,惟若長榮航空認為於同班載運不可行(包含但不限於基於飛航安全、保安、或營運需求等理由),得依長榮航空規範有關託運行李規定安排替代航班載運。如該託運行李係以後送方式處理,除非法規要求旅客須親自清關,否則長榮航空將負責交付該託運行李給旅客。

9.7 隨身行李

9.7.1 除依長榮航空規範有關可攜帶上機作為隨身行李之最大體積及重量之規定外,隨身行李必須能置於前座下方或座椅上方之置物櫃內。若旅客的隨身行李無法以前述方式進行放置,或是有超重或安全疑慮或其他載運需求,長榮航空可將該行李以託運行李載運或拒絕載運。

9.7.2 僅有在旅客事先向長榮航空申請並獲同意的情況下,始能將不適合放置於貨艙運送的物品(如精緻樂器等)放置於客艙中,然旅客可能需就此額外支付費用。

9.8 託運行李之領取與交付

9.8.1 旅客應儘速於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領取託運行李。若旅客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領取其託運行李,長榮航空有權收取存關費用。若旅客自可領取日起超過三十日未領取其託運行李,長榮航空可自行處置該行李而毋須對旅客負任何責任。

9.8.2 僅有持有行李票及行李識別籤之人(該行李票及行李識別籤已於託運時交付予旅客)得領取託運行李。如未出示行李識別籤但有行李票且能以其它方式識別行李之旅客亦可領取行李。長榮航空無義務確認行李票和行李識別籤的持有人是否真正有權領取行李,且長榮航空亦就未能確認前述情況所致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概不負責。

9.8.3 如領取託運行李之人於領取行李時無法出示行李票或行李識別籤以確認其身分,則長榮航空將在其已足以使長榮航空確認其有權領取行李後,或依長榮航空要求提供相當的擔保補償,長榮航空在准許其領取該行李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支出後,准許該領取人領取行李。

9.8.4 若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識別籤之人領取託運行李時未就行李狀態申訴或異議,即視為該行李已根據本運送條款完成運送。

9.9 動物

於遵守長榮航空規範或取得長榮航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長榮航空將依以下條件載運動物

9.9.1 動物如狗、貓、兔子或其他寵物須已妥善安置籠內,並備妥有效健康及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及其他入境或過境所需要文件,否則長榮航空將拒絕載運該等動物。

9.9.2 旅客應事先就動物載運與長榮航空預作安排且必須在客艙或貨艙中預訂艙位。旅客若未為之,則長榮航空僅會在所有已事先預訂艙位的動物均安排妥適而仍有艙位的情況下,接受該未事先預訂艙位動物之載運。

9.9.3 若動物作為行李載運,則該動物及其裝載容器和食物將不計入在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度中,而視為超額行李,旅客有義務為此支付相應費用。

9.9.4 陪同身心障礙旅客之服務動物可作為託運行李或置於機艙內免費載運,且不佔免費行李額度;惟需事先向長榮航空提出申請,並遵守長榮航空規範或適用法律的要求。相關資訊可另向長榮航空詢問。

9.9.5 於旅客遵守所有長榮航空規範,並對受載運之動物負全部責任之前提下,長榮航空始同意載運該動物。 除非因長榮航空之過失所致,否則長榮航空就載運動物的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不負任何責任。

9.9.6 對於任何動物欠缺必要的出入境、健康或其他有關該動物入境或過境任何國家應置備的文件,長榮航空不負任何責任,且旅客應賠償長榮航空因此所致的任何罰鍰、費用或損失。

第十條 航班時刻表、航班延誤及航班取消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航班時刻表、航班延誤及航班取消等相關資訊

10.1 航班時刻表

10.1.1 長榮航空承諾將盡力並合理地按照於旅行當日有效之航班時刻表載運旅客及其行李;惟該航班時刻表會有所調整變動,長榮航空不保證航班時刻表所列時間為固定,且該航班時刻表亦不構成旅客與長榮航空間運送契約之ㄧ部分。長榮航空可在未經事前通知即變動航班時刻表,且不對於因該變動所致旅客及/或其行李無法順利接續其他航班負責。

10.1.2 於接受訂位之前,長榮航空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航班表定時間並且載明於機票上。在旅客開立機票後長榮航空仍可能變動航班表定時間。若旅客已提供其聯絡資訊,長榮航空將依之盡力通知旅客任何航班表定時間的變動。若於旅客購票後,長榮航空就航班表定時間的重大變動為旅客無法接受,且長榮航空亦未能提供旅客可接受的替代航班,則旅客可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款。

10.2 航班取消及時間變動

10.2.1 若有本款下列情事,長榮航空得不通知旅客即更換替代運送人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轉降、遲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旅客行程權益、訂位、調度航班,並決定航班是否起降。長榮航空除依本運送條款、長榮航空規範及/或啟程地國家相關法令規定需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10.2.1.1 因任何非長榮航空所得控制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罷工、暴動、內亂、禁運、戰爭、敵對、騷動、國際局勢不穩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問係已發生、具威脅性或已知之情形,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前述情事所致之遲延或要求等;或

10.2.1.2 因無法合理預見、預期或預測之情事;或

10.2.1.3 因政府法令規範、要求或命令等;或

10.2.1.4 因人力、燃油或其他設備之短缺,長榮航空或其他第三人間之勞資爭議。

10.2.2 除法規另有規範外,如長榮航空取消航班、無法合理按照表定時間載運、航班無法降落於預定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使旅客無法銜接上原已訂妥機位之接駁航班時,長榮航空得依其合理判斷,為下列行為:

10.2.2.1 儘速以長榮航空其他有空位的定期航班載運旅客;或

10.2.2.2 於合理時間內以長榮航空或其他運送人之定期航班,或以陸路運輸將旅客運送至其機票所載之目的地。若旅客之票價、超重行李費及其他任何因重新安排行程產生之費用總額高於原機票退票金額,長榮航空將不要求旅客支付該等額外票價或費用;若是低於原機票退票金額,則長榮航空將退還其差額;或

10.2.2.3 依據第十一條辦理退票。

除此之外,長榮航空不對旅客負擔任何責任。

10.3 被拒登機

10.3.1 若旅客被拒登機,旅客得依據被拒當時旅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請求賠償,但旅客必須持有已訂妥之該航班有效機票。同時,旅客必須已依長榮航空規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並持有必要的旅行文件。

10.3.2 在拒絕任何旅客登機之前,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能會尋求自願放棄搭乘該航班之人。任何已接受拒絕登機補償金的旅客不得再向長榮航空請求賠償。

10.4 旅客協助

10.4.1 由於航機調度或其他可歸責於長榮航空之情事所致之航班遲延或取消,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將提供旅客航班動態資訊並為其安排必要之飲食及/或住宿。該服務可能由長榮航空以外之第三人獨立提供,旅客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在合理範圍內的費用將由長榮航空負擔。

10.4.2 因非可歸責於長榮航空之情事所造成之航班延誤或取消,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不可抗力因素、罷工、或旅客自身因素等,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將提供旅客航班動態資訊並協助旅客安排飲食及/或住宿,但相關費用須由旅客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退票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退票相關資訊

11.1 通則

因長榮航空無法履行本運送條款載運旅客,或旅客自願更改其行程而要求退還未使用航段之票款時,應依本條及長榮航空規範辦理。

11.2 退票之對象

11.2.1 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長榮航空應退還機票款項予機票上所載姓名之人或可提出證據證明其為支付機票款項之人。

11.2.2 若機票上所載姓名之人非機票之付款人,且機票上註記有退票限制,則長榮航空將退款予該機票之付款人。

11.3 非自願退票

如長榮航空取消航班、無法合理按照航班表定時間載運、航班無法降落於旅客預定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無法提供已確認之訂位或使旅客無法銜接上原已訂妥機位之接駁航班,其退票金額計算如下:

11.3.1 若機票全程未使用,其退票金額即為旅客已支付長榮航空之票價;或

11.3.2 若機票已部份使用,其退票金額將不少於旅客已支付票款和已使用航段票價的差額。

11.4 自願退票

若旅客基於第11.3款(非自願退票)中所述以外之理由欲辦理退票,

11.4.1 且該機票根據相關票價規則(包含但不限於訂購機票時之「購買條款」等)為可退票,其退票金額應為:

11.4.1.1 若機票全程未使用,則退票金額為原已付票價金額扣除依長榮航空規範應支付之服務費或機票取消費用;或

11.4.1.2 若機票已部份使用,則退票金額為原已支付之票價金額扣除已使用航段之票價,再扣除依長榮航空規範應支付之服務費或機票取消費用。

11.4.2 該機票根據相關票價規則(包含但不限於訂購機票時之「購買條款」等)為不可退票(包含但不限於「部分使用及不可退票之機票」等),長榮航空將僅退回未使用之可退稅金。

11.5 拒絕退票權

11.5.1 長榮航空不接受自機票開立日起逾二年的退票申請。

11.5.2 對於已提交長榮航空或政府機關作為旅客離境證明之機票,除非旅客能充份證明並使長榮航空相信其已獲准停留該國,或將搭乘其他運送人之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外,長榮航空將拒絕其退票申請。

11.6 票款貨幣

所有退票均需依原購票地和退票地國家之法律、規則、規範或命令辦理。依前述,退票金額將使用原購票地之貨幣退票,但亦可依長榮航空規範使用其他貨幣。

11.7 辦理退票者

退票只能由原開票之長榮航空辦理之。若旅客機票係由長榮航空授權代理人所開立時,該代理人得就前述開立之機票依長榮航空之規範代表長榮航空為旅客辦理退票。

第十二條 機上行為

12.1 通則

12.1.1 如長榮航空認為旅客於機上的行為有危害航機或人員或財物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執勤,或不遵守機組人員指示,包含但不限於如禁止抽煙、飲酒或吸毒,或其行為導致其它旅客或機組人員的不適、不便、損害或傷害,長榮航空將採取其認定合理必要之措施(包括限制旅客行動)以阻止該行為之繼續。旅客可能因此在任何地點被要求離機並被拒絕繼續載運,且被訴追相關責任。

12.1.2 旅客不得於航機上飲用非長榮航空提供之酒精類飲品(不論是否購自長榮航空或係於他處以其他方式取得) 。長榮航空有權得於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收回提供旅客酒精類飲品。

12.1.3 若旅客有第12.1.1及第12.1.2款所述之行為,則旅客應賠償並承擔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要求旅客離機而轉降所生的所有費用,以及長榮航空與其授權代理人、員工、承包商、其他旅客和任何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死亡、傷害、損失、損害,或因此導致航班延遲所產生之其他人身或財產上之所有損失。

12.2 電子設備

旅客不得使用可能干擾航機導航及通訊設備之用品。自航機關閉艙門時起至重新開啟艙門時止,旅客應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12.2.1 自航機關閉艙門起至航機落地脫離跑道止,具有無線電傳輸或接收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應關閉通話功能或調整至飛航模式並關閉Wi-Fi功能。此政策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飛航。當航機飛航至中華民國境外,旅客應遵守當地有關使用個人電子用品相關規定。

12.2.2 以下傳輸類電子用品須全程禁止使用或關閉:電子菸、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其它任何可能干擾航機裝備包含航機導航及通訊設備之電子用品。

12.2.3 若旅客搭乘配置有機上Wi-Fi功能之航機,旅客可依相關使用規範,將電子用品調整為飛航模式及開啟Wi-Fi功能以取得機上Wi-Fi服務。

12.2.4 機組人員得隨時視情況停止旅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例如航機設備有遭受干擾之風險時),惟助聽器、心律調整器等之電子用品則允許得隨時於機上使用。

第十三條 其它服務安排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其他服務之安排相關資訊,若長榮航空同意由第三人為旅客提供其他非屬航空運送之額外的服務(無論費用是否為長榮航空負擔),或長榮航空開立由第三人提供非航空運送之運輸或服務票券或代金券(例如酒店預訂或租車),長榮航空僅是該第三人之代理人。該等額外服務將適用該提供服務之第三人之合約條款,長榮航空將不就任何因旅客使用此類安排或由於第三人拒絕所衍生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負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其它行政程序

14.1 通則

14.1.1 旅客應遵守所有出境、入境、過境轉機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旅行規定及長榮航空規範、與依之所為之指示。

14.1.2 長榮航空不就任何代表人、主管、員工或代理人以任何形式提供予旅客有關出境、入境和登機之必要文件、簽證或資訊負責;旅客若未能取得出境、入境和登機之必要文件、簽證或未遵循各地法律長榮航空亦不負責。

14.2 旅行文件

旅客必須根據旅行所經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他規範,出示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相關文件並允許長榮航空就該等文件保留副本。惟縱使旅客向長榮航空出示該等文件搭乘航班,長榮航空亦不保證其已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旅客未遵守該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他規範,或旅客之旅行文件不符規定,長榮航空得拒絕載運該旅客,長榮航空不對於旅客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負責,旅客則應賠償長榮航空因旅客未遵守規定所致之損害、損失或費用。

14.3 拒絶入境

如若旅客在過境地或目的地被拒絕入境,而長榮航空依當地政府要求遣送旅客回啟程地或其他地點時,旅客應支付長榮航空相應之票款與費用。長榮航空得以旅客已支付予長榮航空(但尚未使用之航段)的任何票款或長榮航空所持有的任何旅客已支付款項來支應前述費用與票款。為將旅客載運至被拒入境或遭逐出境之地點而已支付長榮航空之票款,長榮航空不予退費。

14.4 罰金或留置費用負擔

若因旅客未遵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或未能提出必要之文件,致使長榮航空必須為此支付罰金或其他費用,旅客應償還長榮航空因此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支出。長榮航空得以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任何長榮航空已自旅客收取之款項來支付該等費用。

14.5 海關檢查

依規定,旅客必須接受海關或政府官員對其行李檢查。就此檢查過程中所發生或因旅客未配合所致損害、損失或費用,長榮航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4.6 安全檢查

旅客應接受政府、機場或長榮航空之任何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相繼運送

15.1 由數運送人依一張機票或一張機票及其聯票相繼運送時,應視為單一運送。

15.2 除非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縱使機票為長榮航空所開立機票,或長榮航空為機票或任何相繼運送人開立聯票的首航段的運送人,長榮航空均不就其他運送人營運之航段負責。

15.3 各相繼運送人就旅客旅行所生損害、損失或費用之責任應受其個別運送條款之拘束。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八條條款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資訊

旅客行程若涉及長榮航空以外之運送人運送者,各該運送人之責任應依其各自運送條款之規定。長榮航空就載運之旅客及行李之相關責任應適用本運送條款內容條款如下:

16.1 旅客行程適用公約者

除非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適用公約定義之國際運送,相關責任規定應依公約之規定。

16.2 旅客行程不適用公約者

16.2.1 長榮航空就旅客死亡或體傷之責任

16.2.1.1 如於長榮航空載運過程中遇有旅客死亡或體傷之事故,長榮航空應對該旅客之死亡或體傷負擔賠償責任。長榮航空對此之賠償責任應不超過128,821 特別提款權。

16.2.2 長榮航空就行李遲延、遺失、損壞之責任

16.2.2.1 除非行李之遲延、遺失、損壞肇因長榮航空故意或輕忽之行為所造成,否則長榮航空對此之賠償責任應以每公斤美金20元為上限。對於隨身行李則以每人美金400元為上限。

16.2.2.2 若託運行李重量未載明於行李票上,則推定該託運行李總重量不超過旅客搭乘艙等最高免費行李額度。

16.2.2.3 長榮航空就行李固有之缺陷、品質不佳或瑕疵所造成的行李延遲、遺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16.2.2.4 長榮航空僅就肇因長榮航空之過失所致之隨身行李遲延、損失或損壞負責。

16.2.3 遲延責任

長榮航空就旅客及行李因運送遲延所造成的損害負責,然若長榮航空縱使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仍無法避免,或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避免損害,則長榮航空不負賠償責任。

16.2.4 其他條款與免責聲明

16.2.4.1 長榮航空僅就長榮航空營運之航班上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若長榮航空為旅客開立由其他運送人承運之機票或為其他運送人承運之行李辦理託運,長榮航空僅為該運送人之代理人,因此所生一切損害之賠償責任均應由實際承運之運送人承擔。

16.2.4.2 若旅客所受損害係可歸責於旅客自身過失或疏失行為所致,長榮航空應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16.2.4.3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長榮航空僅就經證明且可補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長榮航空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就間接的或其他非可補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16.2.4.4 長榮航空不就旅客行李中的財物負責。若旅客之財物對他人、他人的財物或長榮航空之財物造成損害時,該旅客應就此負擔賠償之責。

16.2.4.5 長榮航空不就旅客自身精神或身體狀況而引起之任何疾病、體傷或失能(包括死亡或導致該等狀況之惡化)負責。

16.2.4.6 長榮航空所適用之責任排除或限制條款亦同等適用於長榮航空之授權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員工和代表人。旅客得向長榮航空和其授權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員工和代表人之求償金額至多不超過長榮航空所負之賠償責任。

16.2.4.7 除長榮航空明示者外,本運送條款不代表長榮航空放棄其在公約或任何應適用之法律所得主張責任排除或限制之權利。

16.2.4.8 若旅客旅程另涉及其他運送人的運送,則旅客應聯繫該運送人以獲取其關於責任限制之資訊。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請求之時效

17.1 求償通知

有關託運行李損壞,應於發現毀損之當下且至遲於收到該行李後7日內向長榮航空申訴;有關託運行李遲延送達,應於收到(或預計收到)該行李之日後21日內向長榮航空申訴,否則不得向長榮航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所有的申訴必須在上述的時限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17.2 訴訟時限

若自航班抵達目的地之日起,或預定抵達之日起,或運送終了之日起2年內未提起訴訟,則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消滅。前述期限之計算方式應依繫屬法院之法律規定決定。

第十八條 搭機往返美國及美國領土應適用條款

18.1 通則

18.1.1 依美國運輸部之要求,長榮航空就搭乘直飛往返美國領土航班之旅客,依本條修改適用之運送條款。本條規範不適用於飛航於美國領土境外之航班。

18.2 訂位/購票

18.2.1 對於航班起飛前一週或更早以前訂位直飛往返美國的航班,長榮航空將於訂位後24小時內依原訂票價保留其訂位,或旅客可於訂位後的24小時內取消訂位但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

18.2.2 若旅客係於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或經由長榮航空之授權代理人訂位或購買航班起飛前一周(168小時) 或更早以前直飛往返美國之航班,可於購票後24小時內辦理全程未使用機票之退票並免扣手續費。

18.3 特別協助

行動不便旅客搭乘直飛往返美國航班時,長榮航空將依照美國運輸部在14CFR382法規-身心障礙者搭機反歧視準則之規範提供協助,完整內容請參見長榮航空官方網站:https://www.evaair.com/zh-tw/fly-prepare/special-assistance-and-inquiry/

18.4 行李

長榮航空強烈建議旅客勿將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用品、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品置放於託運行李中。如果旅客的行李中包含上述任何物品,則該運送將受本運送條款中關於行李運送之費用、責任限制和其他適用條款之規範。

18.5 航班時刻表、航班延遲及航班取消

18.5.1 航班時刻表變更

18.5.1.1 若旅客預訂的航班或旅客所持機票為直飛往返美國之航班,長榮航空將於知悉航班狀態變動後30分鐘內,通知旅客。航班狀態變動係指取消航班、營運之航班較表定時間延遲30分鐘以上起飛或航班轉降等。旅客欲查詢航班狀態訊息,皆可於各美國機場登機口、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或透過長榮航空電話語音系統取得相關資訊。

18.5.1.2 若旅客訂閱長榮航空的航班訊息通告,長榮航空將在知悉航班狀態變動後的30分鐘內,依旅客所選擇而長榮航空得使用之方式通知航班狀態變動。

18.5.1.3 若航班取消、遲延逾30分鐘以上或轉降,長榮航空會在知悉該等情事發生後30分鐘內,於美國境內機場可控之航班狀態顯示板或其他航班資訊管道更新航班資訊。

18.5.2 航班遲延

18.5.2.1若旅客已領取登機證並登機之航班於從美國機場起飛或到達美國機場時遇有遲延之情形,長榮航空將不會要求旅客留在飛機上超過4個小時,除非因機長、航管或其他政府機關基於安全相關或與保安相關的理由認為航機不得離開停機坪以使旅客離機或將有干擾機場營運之情事發生,長榮航空將不會要求旅客留在飛機上超過4個小時。

18.5.2.2 若在美國機場遇有長時間機坪延誤之情形而旅客於航機上留滯2個小時以上時,長榮航空會確保有足夠的食物或點心及飲用水、可用的廁所與足夠的醫療照護供旅客所需。

18.5.2.3 若在美國機場遇有長時間機坪延誤時,長榮航空將於航班表定起飛時間後的30分鐘,至少每隔30分鐘通知旅客有關遲延的狀況,包括機坪延誤的原因(如果已知)。

18.5.2.4 若在美國機場旅客已經登機之情況下遇有機坪延誤,長榮航空須每隔30分鐘發送的航班延誤之通知,內容包含若航機還在登機口或是其他的離機區域且機門是打開的狀態下,旅客可以選擇離機。

18.5.3 被拒登機

若旅客搭乘自美國出發之航班,因機位超賣而遭長榮航空拒絕登機,將適用以下規定:

18.5.3.1 在拒絕任何旅客登機之前,長榮航空將先徵求自願放棄搭乘該航班之旅客。

18.5.3.2 若自願放棄搭乘之人數不足,長榮航空將依旅客登機順序為機位超賣的拒絕登機作業。

18.5.3.3 若旅客在美國機場被拒絕登機,除非長榮航空可確認旅客後續所搭乘航班抵達目的地或是中途停留地之時間較原航班抵達時間延誤少於一個小時,或旅客於開票、機位再確認、報到手續及運送限制上未遵守本運送條款或運價表之規定,旅客得依美國運輸部規定請求被拒絕登機賠償。

18.5.3.4 若旅客於美國機場因機位超賣被拒絕登機,長榮航空將提供旅客書面聲明以說明被拒絕登機的補償條款、條件、限制及長榮航空之登機優先順序規則及標準。

18.5.3.5 若旅客於美國機場因機位超賣被拒絕登機且其得依第18.5.3.3款請求被拒絕登機之賠償,則於長榮航空為旅客安排之替代航班未出發之情形下,長榮航空將會於旅客被拒絕登機之當天、當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支付旅客被拒登機之賠償。若替代航班於長榮航空付款之前即已出發,則長榮航空將會於旅客被拒絕登機之二十四小時內提供被拒登機之賠償。長榮航空亦得於告知旅客主要限制規範後,提供免費或折扣運送作為前述現金或支票賠償之替代選項供旅客選擇。如旅客選擇接受賠償,長榮航空將不再因無法依旅客原訂行程運送而負擔任何責任。

18.6 退款

對於在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或經由長榮航空之授權代理人購買款之機票欲退票,若機票是以現金或支票付款,長榮航空將會於收到完整退款請求的二十日內進行作業並退款予旅客;或若旅客是以信用卡方式付款,將於收到完整的退款請求的七日內進行退款。前述退款包含因機位超賣或航班取消而無法使用之自選服務費用。信用卡退款將退款至信用卡公司,但可能會因信用卡公司的結算週期而無法即時退款予旅客。

18.7 損害賠償責任

長榮航空就直飛往返美國航班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依本運送條款規定,並可能適用蒙特婁公約之規範拘束。

第十九條 其它條款

旅客和旅客行李的運送亦應遵守適用於長榮航空之其他相關規範或條款(包含各政府機關所發布)。此類規範及條款會時常變更,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單獨旅行的兒童、孕婦和生病旅客的運送,電子設備和物品之使用限制,機上酒精類飲料之消費限制和其他輔助服務。

有關這些事項的規範和條款可從長榮航空、其授權代理人或其官方網站取得資訊。

第二十條 修訂與放棄

長榮航空的授權代理人、員工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訂或廢棄本運送條款的任何規定。

運送人名稱: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運送人名稱縮寫: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