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ariff (for travel between Canada and a foreign country)
當在閱讀下列情況,請注意"我","我們""我們的"代表長榮航空,"你","你們","你們的"表示航機組員外,航空器運載或被運載的購票人(同"旅客"的定義) 。
"停留點"係指除了啟程地和目的地外,於機票開立或於班機時刻表所列之沿途計劃停靠站。
"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碼"係指以兩或三個字元作為航空公司代碼。
"被授權之代理商"係由長榮航空公司指定代理長榮航空銷售業務之客運營業代理。
"行李"為旅行中個人所攜帶的財物,包括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
"行李票"係指機票中有關託運行李的部分。
"行李掛牌"係為辨識託運行李之用。
"運送者"係指長榮航空之外,於旅客機票或聯航機票上出現之航空公司。
"託運行李"係指長榮航空監管運送且有行李票的行李。
"劃位截止時間"係指在航空公司的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劃位手續及取得登機證。
"連程票"係指由數套機票共同組成單一運送契約。
"公約"係指以下任一條約:
各航空公司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所簽訂的運送統一規範(統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修訂華沙公約載於蒙特婁一號附加議定書 (1975)
於海牙修訂華沙公約載於蒙特婁二號附加議定書 (1975)
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載於蒙特婁四號附加議定書 (1975)
瓜地拉哈拉公約(1961)
蒙特婁公約(1999)
"票券"包含紙本票和電子票,各航段上皆標示有合法使用者的姓名。
"損害"包括旅客之死亡或受傷,行李全部或部分內容物遺失、遭竊或起因於本公司運送過程或其他相關服務所招致之損害。
"天數"乃指日曆天,每週以七日計算。若是發出通知,則通知當日不列入天數計算,開票日和首段搭機日亦不列入機票有效日期計算。
"電子票券"係指電子機票或其他長榮航空發行之有價證劵。
"電子機票"指長榮航空或其代理商所開立的行程和收據,可作為電子票券,或於某些情形下,作為登機憑證。
"航班票券"係指機票的一部份,上記搭乘許可,或於電子機票中,表述旅客之搭機權。
"不可抗力"係指於不尋常或無法預期等不可控制的環境下,即使付諸努力,仍發生無法避免的後續結果。
"行程/收據"泛指我方給予電子機票持有人的表單,內含旅客姓名,航班資訊及注意事項等。
在機票或行程、收據中提及之各種陳述,亦須為運送約款或通告之合併參考項目。
"旅客"係稱航機組員以外,購票搭機的人員(與"你"及"你們"的定義相同)
旅客存根聯或旅客收據係指航空公司開立的機票中,由客人持有的收執聯。
特殊提款權是由國際貨幣基金訂定。
停留地係指旅途中表定的停留點,也就是介於啟程地及目的地之間的停留點。
運價表係指航空公司向各地政府或主管機構核備之公告票價、各種收費標準及運送約款等。
"機票"含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所開立的紙本票或電子票,包括運送約款、注意事項及其他票券。
"隨身行李"泛指託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2.1通則
除了第2.2 2.4和2.5章節外,長榮航空約款僅可適用於票上顯示為本公司營運之航班。
2.2 包機作業
若為包機營運模式,運送約款僅可作為參考,須以包機合約或機票為主。
2.3 聯營航班
長榮航空於部分航班會與他航共掛班號。這表示即使旅客是向長榮航空購票或訂位,實際上是由他航負責承運。長榮航空將在旅客訂位時,告知旅客營運方之公司名稱。
如果旅客所搭乘的航班為他航負責承運,本公司條款與該承運航空公司條款有所差異時,可遵照該承運航空公司的條款,包含,但不限定於:
(1) 報到截止期間
(2) 單獨旅行之孩童
(3) 攜帶寵物者
(4) 拒絕運送
(5) 氧氣瓶服務
(6) 擔架服務
(7) 額外座位服務
(8) 異常處理
(9) 超售機位理賠
(10)行李收受規定、免費額度及理賠責任
長榮航空網址www.evaair.com可連結到聯營夥伴公司的運送約款,旅客亦可透過訂位端或代理商取得更多資訊,旅客可獲悉聯營方的相關規定,例如劃位作業的相關要求及單獨旅行孩童、寵物運送、拒絕運送、氧氣瓶服務、異常情形處理、班機超賣及行李收受等運務政策。
2.4 優先法
本公司之運價規定或適用法規如和運送約款牴觸,前者有優先適用權。
若任一運送約款條文與法規牴觸以致無效,其它運送約款之條文依然有效。
2.5條款效力大於一般規則
當運送條款與本公司其他規則不一致時,某些特定主題應遵照運送條款規範。
3.1 通則
3.1.1長榮航空只提供運送服務給機票姓名欄位上顯示的旅客,且旅客或許需要出示身份證明。
3.1.2 機票不可轉讓他人使用。
3.1.3 部份機票非全額價,因此可能無法部分或全額退費。旅客可視個人需要,購買合適機票,也可以透過適用保險來保障取消機票的損失。
3.1.4當旅客持用3.1.3所述的機票,但足可證明機票完全未使用乃肇因於不可抗力因素,相關無法退票金額可延至下次搭乘長榮航空時使用,但需扣除手續費。
3.1.5機票為開票航空公司所有。
除非是使用電子機票,旅客需出示本次搭機航段及其他尚未使用航段之機票來劃位。此外,長榮航空不接受已遭損毀或非經長榮航空或代理商變更之機票。另,使用電子機票的旅客必須提具身分證明和有效具名的電子機票。
3.1.6(a)當整套或部分機票遺失或損毀,或因故無法出示旅客搭乘聯或未使用之機票,長榮航空可依照旅客意願開立替代機票,惟旅客須提供相關佐證,替代機票開立時,旅客必須簽署同意書,若此舉造成本公司任何費用損失,旅客須照原票價賠償,此乃避免長榮航空及其他航空公司誤用機票之合理要求。因長榮航空自身疏失所衍生之損失,則不會向旅客求償。開立替代機票可能會酌收手續費,除非該機票之遺失或損毀,是肇因於開票公司或其代理商之疏失。
3.1.6(b)當佐證資料不足或旅客不願意簽立同意書時,航空公司將要求旅客先付全額票價來開立替代機票,當開立機票的航空公司確定遺失或損毀的機票在效期內未被使用後,旅客便可退款。若在機票效期內尋獲原本機票交回給航空公司,前述的退費便可在當下進行。
3.1.7 機票為有價證券,旅客應妥善保管,避免遺失或遭竊。
3.2 效期
3.2.1除機票、約款或適用之票價本上另有規範(機票會設定效期)外,機票之效期為:
3.2.1(a) 從開票日一年;或
3.2.1(b)第一段機票使用後一年內有效。
3.2.2當您在機票有效期間內訂位,而長榮航空無法提供確認機位時,可依長榮航空運送約款第10條辦理展延效期或退票。
3.2.3 若旅客開始旅程後,因病無法於機票效期內成行,長榮航空可延長機票效期到旅客康復日或之後最早可訂到該機票艙等機位的班機。旅客需提具醫療證明。若機票、電子機票或電子票券有一個或以上的停留點,長榮航空最多可延長效期到醫療證明康復日之三個月內,同時,’長榮航空亦可為旅客同行直系親屬展延機票效期。
3.2.4如旅客於旅行途中死亡,其同行者之機票得免除最少停留期間之限制且機票效期得以延期。如,旅客在途中有家人死亡,其本人和他(她)同行之直系家屬之機票效期可比照調整之。任何效期之更改須依照有效的死亡證明書延期至死亡日起45天內。
3.3 機票的順序及使用
3.3.1 旅客所購買的機票僅為有效運送票上顯示之啟始地經約定停留地,至目的地。票價乃按運價表規範。機票為契約的一部分,若票券未依順序使用,機票將無法使用且視為無效。
3.3.2旅客若想要改變任何運送內容,須先跟長榮航空聯絡。票價將依行程重新計算,旅客可以選擇接受新的票價或維持原本的機票行程。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行程,旅客應立即與長榮航空聯絡,長榮航空將儘一切努力運送旅客至下一站或目的地,且不另外計價。
3.3.3旅客未經長榮航空同意而自行改變行程,長榮航空將計算旅客新的行程票價,旅客須付票差價或更換行程後的總票價。若新的票價較低,長榮航空退予價差,但未使用的機票航段則無殘值。
3.3.4請注意某些變更並不會改變票價。但其它改變則會造成票價提高,如啟程地的改變(旅客未搭乘首段行程)或機票顛倒方向使用。某些機票有限制搭乘日期及航班,乃無法變更,或須額外支付差價。
3.3.5長榮航空會按機票票券上的航班日期及艙等提供運送服務,若機票開立時尚未訂妥確認航班,長榮航空會按運價表規定及航班空位情形,後續提供確認機位。
3.3.6放棄訂位航班不搭時,應預先告知長榮航空。如無預告,長榮航空將可能直接取消旅客的續回程訂位;反之,則將保留。
3.4 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機票上,長榮航空會以航空公司代碼顯示公司名稱,長榮航空的地址應為紙本機票或電子機票上本公司首個航點之機場名稱。
4.1 票價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票價取決於啟始地至目的地之運送。票價並不包含機場之間或與市區往來的地面交通。旅客的票價將會參照票價本,依開票當天之搭機日期及行程計算,所以變更行程或搭機日期都會影響應支付的票價。
4.2 稅金、手續費和其他收費
旅客應支付政府、官方機構及航空公司所需徵收的稅金等各項費用,當旅客購買機票時,這類的費用並不內含於票價內,多數都會另外顯示在票上。機票開立後,這些費用仍會不時改變且應被補行徵收。若稅金等相關費用有所增加,旅客有義務補繳。另,若開票後,任何稅金等費用已完全免除或降低,旅客有權要求退回差價。
4.3貨幣
除非長榮航空或其代理人在旅客付款前,考量當地貨幣不易兌換等特殊原因,指定以他國幣別收取票款,否則該張機票之票價,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皆須依開票地之幣別支付。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5.1 訂位條件
5.1.1長榮航空或代理人將記錄旅客訂位內容,也可依旅客需要給予書面確認訂位紀錄。
5.1.2某些票價有不得變更或取消訂位之限制。
5.2 開票期限
若旅客未在長榮航空或其代理商通知的開票期限內開票,長榮航空將取消您的訂位。
5.3 個資
提供旅客個資給長榮航空公司的目的為:訂位、購票、取得附帶服務、入出境手續、提供政府機關等。因此旅客同意長榮航空公司保留、使用或傳遞相關資料於長榮航空公司辦公室、代理商、政府機關、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服務相關單位。
5.4 座位
長榮航空公司將盡力但不保證提供旅客之預選座位。基於班機運航、保安之需要,長榮航空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便是旅客已經登機) ,指定旅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權利。
5.5 訂位再確認
5.5.1已開票旅客於以下情況,無須再次確認其長榮航空之續回程航班訂位紀錄。
1)當旅客依其訂位記錄搭機;或
2)訂位記錄中有登錄停留點之聯絡電話
5.5.2 旅客應確認其旅程中牽涉到的他航是否需要再確認機位。若有此需要,旅客須和機票上顯示的他航聯絡。
5.6 取消續程機位
若旅客未依原訂班機報到且未事先告知長榮航空取消行程時,長榮航空將取消旅客的回續程機位。反之,若長榮航空事先接獲通知,將不會取消旅客後續訂位行程。
6.1 辦理劃位報到期限依不同機場而有所差異,長榮航空建議旅客詢問各地劃位報到期限。在保留更充裕的報到時間將使旅客的旅途更加順利。若您未在指定時限前完成報到手續,長榮航空保留取消您訂位記錄的權利。長榮航空及代理人會告知您首段航程的劃位報到截止時間,之後的航班,請旅客留意辦理劃位報到時間。旅客可從長榮航空時刻表或本公司代理商處得知各班機的報到時限。
6.2 旅客必須在長榮航空公司於劃位時所提示的登機時間前,抵達登機門。
6.3 如旅客未準時抵達登機門,長榮航空公司可能取消其機位。
6.4 若旅客未依上述規定辦理,長榮航空公司將不負責負擔相關之損失及衍生費用。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7.1 拒絕運送的權利
審慎評估後,長榮航空得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旅客拒絕承載旅客或其行李;在這種情形下您可以退費。若發生下述任一情形,長榮航空得拒絕承運旅客或其行李;
7.1.1為了遵守任何政府法律、規定或命令而採取的措施;
7.1.2運送該旅客或其行李可能危及其他旅客或組員的安全、健康、舒適或便利性;
7.1.3旅客的身心狀態,含受酒精或藥物、毒品影響,會對旅客自己、其他旅客、機組員之人身財物造成風險;
7.1.4旅客過往搭機經驗曾發生不當行為,長榮航空公司認為未來仍可能發生類似行為者;
7.1.5旅客拒絕配合安全檢查;
7.1.6旅客未支付適當票款、稅金或其他費用等;
7.1.7旅客不出示有效旅行證件,或可能試圖趁轉機時入境,或未持有效旅行證件,或可能於飛行途中毀壞旅行證件,或拒絕配合長榮航空公司開立收據,由空勤組員保管其旅行證件;
7.1.8旅客出示之機票為非法取得,或非自長榮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處購得,或為已申報遺失或遭竊之機票,偽票,或旅客無法證明其為機票姓名欄之對象;
7.1.9旅客未遵照3.3章節之規定,依序使用機票,或所出示的機票係非長榮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商開立或變更,或機票遭到損毀;
7.1.10旅客無法遵守長榮航空公司飛航安全及安全檢查之指示;
7.2 特別協助
單獨旅行的孩童,行動不便的旅客,孕婦,病患或其他特別需要特殊協助的旅客,須經長榮航空公司事先安排方可接受運送。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8.1免費行李
根據長榮航空公司運送條款及限制(相關規範請向本公司及代理商詢問或參閱長榮航空公司官方網站),旅客有權免費攜帶一些行李。
8.2 超額行李
免費額度之外的行李將被要求支付超額行李費,旅客可向長榮航空詢問費率或參考長榮航空公司官方網站。
8.3不可收受之行李
8.3.1下列物品不得放置於行李中:
8.3.1.1物品可能危害航空器或機上人身、財物安全,例如違反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危險品運送安全技術指示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定,以及長榮航空司相關規定(詳細資料請洽長榮航空公司)。
8.3.1.2運送該物品乃違反飛航起訖國及途經國家之法律、規定或命令;
8.3.1.3長榮航空公司認定該物品具危險性,或其重量、大小、形狀、特性、易碎、易腐等,而判定其為不適合運送之物品,旅客可洽詢長榮航空公司此類行李的相關資訊。
8.3.2除狩獵及運動目的以外之槍砲、彈藥一概禁止當作行李。狩獵及運動目的的槍彈則得以託運行李受理,但槍枝須卸下子彈並須上保險栓及妥善包裝。彈藥之運送需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運送規範8.3.1.1.條文。
8.3.3 古董槍、刀劍類等武器如符合長榮航空公司規範則可以託運行李方式處理,但不允許放置於客艙內。
8.3.4託運行李內不應裝有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流通票券、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或其它身份證明文件或樣品等。
8.3.5 如旅客之行李含上述8.3.1、8.3.2及8.3.3條文敘及之禁帶物品,長榮航空公司毋須就該等行李之遺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旅客之行李含上述8.3.4條文敘及之禁帶物品,該運送將受本運送約款中關於行李運送之費用、責任限制和其他可適用條款之規範。
8.4 拒絕運送之權利
8.4.1根據 8.3.2及8.3.3條文,長榮航空公司將拒絕8.3.條文所述之物品作為行李運送,如有發現,長榮航空公司將拒絶運送。
8.4.2長榮航空公司將拒絕運送物品之大小、形狀、重量、內容或特性有礙於安全、班機運航或其他旅客舒適之行李。不適合當作行李運送之物品資訊可洽詢長榮航空公司。
8.4.3除非行李已被妥善安全地包裝於適當之容器內,長榮航空公司將婉拒運送。旅客可向長榮航空公司洽詢包裝不良品之相關資訊。
8.5 搜查的權利
基於飛安及保安理由,長榮航空公司得要求旅客同意接受以X光或其他掃瞄搜查形式檢查旅客自身及其行李。如旅客不在現場時,其行李得被搜查以判定是否包含8.3.1.條文所述物品,或8.3.2.或8.3.3.條文所提及之槍砲、彈藥及武器。如旅客不願配合,長榮航空公司可能拒絕運送旅客及其行李。當相關檢查作業,如X光機掃描造成行李損害等,除可歸責於長榮航空公司作業疏失,長榮航空公司將不負責損害責任。
8.6 託運行李
8.6.1長榮航空公司將保管旅客遞交的託運行李,並於每件託運行李上加掛行李條。
8.6.2託運行李上必須有旅客姓名標籤或其他個人識別掛牌。
8.6.3託運行李須與旅客同機運送,除非長榮航空公司基於飛航安全、保安、或航機運作等因素,得安排於替代航機運送。如該行李係以後送方式處理,長榮航空公司將負責遞交行李給旅客,除非法規另有要求旅客須親自清關。
8.7 隨身行李
8.7.1長榮航空公司將訂定可攜帶上機之行李最大體積及重量,隨身行李應以能將放置於座椅下方或座椅上方之密閉式置物櫃內為準。若您的行李無法如此放置或是超重等其他違反安全疑慮,此行李將被改為託運行李。
8.7.2如屬不適合裝載託運的物品(如精緻樂器)且不符合上述8.7.1條文規範者,只能事先向長榮航空公司申請安排裝載於客艙內,但旅客須另外支付本項服務費用。
8.8 託運行李之提領與遞交
8.8.1根據8.6.3章節規範,旅客應盡速於目的地或停留點領取行李。若旅客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領取行李,旅客可能被收取倉儲費用。若旅客超過三十天未提領行李,長榮航空公司可能棄置該行李,且無須負責。
8.8.2行李票及行李條的持票人為託運行李唯一交運對象。
8.8.3 如旅客於領取行李時無法提示行李票及行李條收執聯以確認其身分,旅客得於取得長榮航空公司信任後,取回行李。
8.9 動物
動物符合下列要件時始得接受運送:
8.9.1旅客必須確定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兔子妥善裝箱,並備妥有效健康、注射證明、入境許可及入境國或中途轉機國所需要文件,否則將被拒絕承運。旅客可聯繫長榮航空公司取得其它相關運送規範。
8.9.2作為行李運送之動物,包括寵物籠及其食物均不可納入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內,應視為超額行李並須繳納適用費用。
8.9.3陪同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功能動物可免費承運,且不佔免費行李額度,但需是事先向長榮航空公司提出申請,並遵守相關規定。
8.9.4 本項運送責任不受國際公約約束,除非是長榮航空公司發生故意過失,否則一概不負擔動物的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責任。
8.9.5 長榮航空公司對動物是否具備入出境及其健康狀況等相關證明文件有其責任,或有關進入國家,州或領土的任何證明文件,旅客攜帶動物要替長榮航空因動物所被徵收或發生的任何罰鍰,花費,損失及責任負責。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9.1 班機時刻表
9.1.1 長榮航空承諾將盡合理的努力按照航班時刻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航班時刻表所列時間可能因情況有所調整,亦不構成旅客與長榮航空間運送契約之ㄧ部分。長榮航空可能在未經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更改航班時刻表,且不對於因班表更改所造成旅客及/或其行李無法順利接續其他航班之問題負責。
9.1.2於長榮航空接受旅客的訂位之前,長榮航空將會告知當時有效的航班表定時間並且於機票上載明;於旅客開立機票後,長榮航空仍可能變更航班表定時間;若旅客於訂位時向長榮航空提供其聯絡資訊,長榮航空將盡力通知旅客任何表定時間變更。若於旅客購票後,長榮航空對航班表定時間做了旅客無法接受的重大變更,且長榮航空亦無法提供旅客願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依照本運送約款第10.2條辦理退款。
9.2 班機之取消,班機更改等
9.2.1 基於下列事由,長榮航空得在未經通知旅客之情形下,即更換替代運送人或機型,或取消、終止、轉降、推遲、遲延任何航班或保留進一步運送、訂位、航班調度的權利,並決定航班是否起降,長榮航空除依本運送約款、長榮航空之相關規範及相關法令需退還機票尚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9.2.1.1 因任何非長榮航空所得控制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禁運、戰爭、敵對行為、騷動或國際局勢不穩定),不問係已發生、具威脅性或已知之情形;或
9.2.1.2 因無法合理預見、預期或預測之事由;或
9.2.1.3 因任何政府法令規範、要求或命令等;或
9.2.1.4 因人力、燃油或其他設備之短缺,長榮航空或其他第三方之勞資爭議。
9.2.2 除法規另有規範外,如長榮航空取消班機,不能按照表定時間運送、班機無法降落於預定的目的地或中途站,或造成旅客無法轉接上原已訂妥機位之續程航班時,長榮航空得依其合理判斷,進行下列措施:
9.2.2.1 儘速以另一個長榮航空尚有空位的定期服務航班載運旅客;或
9.2.2.2 在合理的時間內,以長榮航空或其他航空運送人的定期班機,或透過陸上運輸,將旅客重新運送至機票或其適用部分所約定的目的地,如果票價、超重行李費和任何因重新安排行程產生之服務費總額高於機票或其適用部分的退款金額,長榮航空將不要求旅客支付額外的票價或費用;若重新安排行程產生之票價和費用較低,長榮航空將退還差額。或
9.2.2.3 依據本約款第10.2條來辦理退票。
且不對旅客承擔其他責任。
9.3 被拒登機
9.3.1 若旅客被拒登機,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賠償,但旅客必須持有已訂妥之該航班有效機票。同時,依據長榮航空的規定,旅客必須已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程序並持有必要的旅行證件。
9.3.2 在拒絕任何旅客登機之前,長榮航空或其代理公司可能會尋求自願放棄搭乘該班機之人。任何已接受拒絕登機補償金的旅客將不得再向長榮航空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
9.4 航班異常時之旅客服務
9.4.1 由於航機調度或其他可歸責於長榮航空之事由造成班機遲延或取消,長榮航空或其代理公司將提供旅客航班動態資訊並為旅客安排必要之飲食及/或住宿。該服務可能由長榮航空以外之第三人獨立提供,因此旅客有權選擇接受與否,而相關合理費用將由長榮航空負擔。
9.4.2 由於非可歸責於長榮航空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因素、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不可抗力、罷工或肇因於旅客自身之事由)造成班機遲延或取消,長榮航空或其代理公司將提供旅客航班動態資訊,並協助旅客安排其飲食及/或住宿,但費用將由旅客自行負擔。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10.1長榮航空公司將依適用之票價規則或運價,退還機票款或任何未使用航段機票款,如下:
10.1.1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長榮航空公司可退還機票上署名人票款或可資證明之機票付款人。
10.1.1如機票之署名人非機票之付款人,而機票上註記有退票限制,長榮航空公司將以機票付款人或其指定人為退款對象。
10.1.3除了機票遺失的情況外,辦理退款時須交付機票及所有未使用之旅客搭乘聯票券。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如長榮航空取消班機,無法依照班機表訂時間運送,無法在旅客之目的地或表訂地點降落,或造成訂妥機位之轉接班機,其退票款之計算如下:
10.2.1.1如機票全部航段未使用,則其退款金額與其原付款金額相同。
如機票部份航段已使用,其退款差額不得少於已付票價與巳使用機票航段票價之差額。
10.3 自願退款
如您非因上述10.2之原因而申請退款者,其退款金額之計算如下:
10.3.1.1如全程機票未使用,則退款金額為原已付票款額扣除適用之服務費或機票取消之手續費。
10.3.1.2如機票部份航段已使用,則退款金額為原已支付金額扣除已使用航段之票價,再扣除適用服務費或機票取消手續費。
10.4 遺失機票之退款
10.4.1如機票或機票航段部分票券遺失,則申請退款時須有遺失證明,而且必須付清服務費。退款時必須在長榮航空規定的效期內辦理,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0.4.1.1遺失機票或遺失部分航段票券,未被使用,或辦理退票或補發;(除了長榮航空自己的疏忽而遭到使用,退票或補發)
10.4.1.2退票之領受人必須依照長榮航空之規定,如該遺失機票或航段已遭第三人使用,則該領受人應退還其收取之退票金額。(除了長榮航空因疏忽而遭到第三人欺騙或使用)
10.4.2 若因長榮航空或其代理行遺失部分機票,這便歸責於長榮航空
10.5 拒絕退票權
10.5.1長榮航空將拒絕過期機票退票申請。
10.5.2機票如提示長榮航空或政府機關作為離境證據時,除非旅客能充份證明其可長期居留或另外安排離境交通工具外,長榮航空得拒絕其辦理退票。
10.6 票款貨幣
長榮航空有權以購票時之貨幣償還
10.7 退票單位
自願退款只能由原開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行辦理之。
11.1如於長榮航空的觀察下,發現您在飛機上的行為舉止已危害飛機或人員或財物安全,或妨礙飛航組人員執勤,或無法配合飛行航組員之指令如抽煙、喝酒、吸毒或您的行為引起其它旅客或飛行航組員的不舒服、不方便、損壞或傷害,長榮航空將判斷並考量制止並避免該行為持續之必要性。您可能因此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或被拒絕承載,並可能被控告違害機艙罪行。
11.2 電子設備
基於飛航安全,長榮航空將禁止或限制在機艙內操作使用電子設備,包括大哥大電話、手提式電腦、手提式收音機、CD放映機、電子遊樂器、或電子傳送設備、聲控式玩具、無線電對講機。而助聽器及心律平整器是被許可。
12.1若長榮航空透過第三人提供非航空運送人的服務或長榮航空開立第三人交通或其它服務的票券(航空運送以外)例如旅館預訂或租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扮演代理人的角色。這些服務的條約是由第三人提供。
12.2如長榮航空提供地面交通工具給您時,約款中其它條款將適用此地面交通工具。
13.1 通論
13.1依據入境、出境、過境、轉機國家之法令、規章、命令,您必須持有規定之旅行文件及簽證。
13.1.2長榮航空對任何旅客因無法持有旅行文件或簽證而違反法令、規章、命令、需求、條件、規定或指示,所造成之結果免責。
13.2 旅行文件
旅行之前,您必須出示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需求及其它條件要求之出境、入境、檢疫及其它證件,並允許長榮航空取得保管及文件影印。如您無法符合這些要件或無法出示您的旅行文件時,長榮航空保有拒絕承載之權利。
13.3 拒絶入境
如您被任何入境國家拒絕入境,您必須自行負責支付任何政府罰款或政府對長榮航空課罰之費用及運送您離開該國家之運送成本。而長榮航空已收取到被拒絕地點或拒絕入境地點之費用將不能退款。
13.4 旅客須負擔罰金或拘留費用等款項
如因您未能符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長榮航空被罰款繳付罰金或違規金和額外支付費用時,您必須償還長榮航空因您引起所支出之費用及成本。長榮航空得使用您的機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機票,或任何長榮航空持有您的資金來支付費用及支出。
13.5 海關檢查
如規定上要求您必需接受海關或政府官員之行李檢查,而對於您未能配合此要件或及安全檢查所遭至的損失或損害,長榮航空是免責的。
13.6 安全檢查
您必須接受政府、機場官方、航空公司或長榮航空之任何安全檢查。
13.7對於您遭到政府機關沒收的任何旅行文件、身份辨識文件或機票,長榮航空並無義務歸還。
長榮航空和其它航空公司以約款運送之目的,依據機票,或聯票而視為一次運送,履行運送。
然而您要注意事項註明於15.1.2(b)。
往返美國旅客可參照第十七章條款
15.1長榮航空及每一家涉及您的行程的航空公司的理賠責任以各自之運送約款為主。長榮航空責任條款如
15.1.1除非特別在此敘明,否則國際旅行訂定之約款以本約款之責任條款為主。
15.1.2 若您的運輸未依公約責任規則辦理時,下列規則將適用之:
15.1.2(a) 只有在損害是因疏失所引起時,我們始負責乘客或其他應檢行李之損害,但不含故意或不注意造成損害之行為或忽略。如各乘客之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是我們責任時,賠償損失應限制在相當於100,000SDR(特別提款權)之限額內。
15.1.2(b) 任何疏失是由您所導致或造成時,我們所負責之任何損害責任,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被減輕。
15.1.2(c) 長榮航空僅對於機上運送途中發生之損害或機票航段上運送人欄位註記長榮航空代號班機或航段負損害責任。如長榮航空開立之機票或長榮航空以他航運送行李,長榮航空將視同他航之代理人。
15.1.2(d)長榮航空對於未託運行李之損壞不負賠償責任,除非此損壞係由長榮航空之疏忽所造成。
15.1.2(e) 長榮航空為配合法令,政府規定及命令或因您未能遵守上述相關規定所引起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5.1.2(f)除故意或不注意造成損害之行為,並承認可能是我們責任外,應檢行李之損害,則損害責任每公斤美金20元為上限,而對於未託運行李為每人美金400元為上限。若行李重量未登載於行李票上,則其重量不超過長榮航空規定的該艙等最高免費行李重量,如果報值行李已依照規定付清報值費用,長榮航空則承擔報值行李的全額。
15.1.2(g)除了條款中的特別規定,長榮航空只對可證明的損失依據條約做損害賠償。
15.1.2(h)對於您的行李所造成之任何損害,長榮航空不負任何責任。若因您的行李造成其他旅客或行李的損害,或造成長榮航空所有物的損壞,您應負賠償責任。
15.1.2(i)長榮航空對於肇因於您的身體狀況所引起的病變、受傷、殘障,包括死亡或因此引起上述狀況的惡化不負責任。
15.1.2(j)運送條款中的免責權及責任限制適用於長榮航空代理人、服務人員、員工及代表。長榮航空代理人、服務人員、員工及代表之補償費用不得超過其責任限制。
15.1.2(k)除另有明示規定外,長榮航空在運送條款內不放棄基於公約或適用法的任何除外或限制責任。
16.1 求償須知
行李票持票人於行李運送期間,除非能依據運送約款提供足夠證明申訴,否則視同完成運送不得抱怨。如您欲備案申訴理賠,或備案託運行李損害,則當您發現行李損壞時必須於行李提領日七天內通知長榮航空。
如您欲備案申訴行李延誤之求償時,您必須在受領行李後21天內通知長榮航空。所有的申訴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16.2 時效
如申訴之申請於抵目的地日,或班機預定抵達日,或運送終了日起2年內未提出申請者,則即失其時效。期限之正確計算方式依當地法律規定辦理之。
17.1 通論
17.1.1往返美國及其領土運送條款就必須依循美國運輸部的規定,此條款僅適用直飛美國領土直飛航班或美國境內航班,美國領土境外航班則不適用。
17.1.2除了訂立此17章條款,長榮航空運送條款適用第二章條款。
17.1.3本條文中,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的詮釋若有差異時,則以英文版本為主。
17.2 訂位
17.2.1當還沒有收到引用本公司票價的票款時,我們會停止住您的訂位,或是當這筆訂位是在班機起飛前一個星期或更早之前所訂,在訂位24小時之後取消免收違約金。
17.3 需要特協助旅客
17.3.1如果您為行動不便旅客,當您搭乘往返美國直飛班機時,我們會依照美國運輸部在14CFR382法規所規範,完整內容請參考本公司網站:http://www.evaair.com/zh-tw/book-and-manage-your-trip/special-assistance/
17.4 行李
17.4.1長榮航空強烈建議旅客勿將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商業文件、有價證券、護照及其他識別文件或樣品放在託運行李內。如旅客之行李含上述之物品,該運送將受本運送約款中關於行李運送之費用、責任限制和其他可適用條款之規範。
17.4.2搭乘自美國啟程班機,有關17.4.1條所列各項的遺失或損害應遵照蒙特婁公約。
17.5 班機取消、延誤、時刻表
17.5.1.1如果您所訂的班機或是您票面上是往返美國的班機,班機狀態有所改變時,關於您航班的動態在您接獲通知後,每30分鐘內必須要持續提供。
17.5.1.2如果您訂閱了長榮航空的班機訊息通告,長榮航空將在我們察覺班機動態更動的30分鐘內,以我們可以進行的各種方式及您所選擇來傳遞我們的通告。
17.5.1.3我們會在美國境內機場中能控制的所有班機顯示板及關於航班資訊的資源上更正任何取消班機,30分鐘的班機延誤或是班機轉降。或是我們察覺我們班機異動的30分鐘內在我們可以掌控接受我們公司班機狀態訊息的美國機場,對我們的定期班機狀態進行更正。
17.5.2.1假如我們班機已經開立登機證且登機時間已經延誤,我們不會要求您留在飛機上超過4個小時,除非:機長要求、航管因素或其他政府機關判定與安全有關,或是基於保安上的理由。
17.5.2.2當在美國機場上的長時間機坪延誤,您若待在飛機上2個或2個小時以上,我們會確保有足夠的食物或點心跟飲用水及可用的廁所,我們將會有足夠的醫療照顧供您所需。
17.5.2.3在美國機場發生冗長的停機坪延誤時,在已經知道原因,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後的30分鐘內,至少每隔30分鐘您將收到有關延遲的狀況通知,也包括停機坪延誤的原因。
17.5.2.4如果在美國機場您已經登機發生機坪延誤時,每隔30分鐘發送的班機延誤通知將包括:如果航機還在登機口或是其他的離機區機門是開著的而您可以選擇下機。
17.5.3.1如果您在美國發生因機位超賣而被拒絕登機,則適用以下法規:
17.5.3.2在任何乘客拒絕登機之前,我們將徵求志願者。
17.5.3.3如果自願者人數不足,我們會根據我們登機的優先順序先規則進行機位超賣的拒絕登機作業。這些登機優先順序規則是可向我們在美國的機場人員索取的。
17.5.3.4如果您在美國機場被拒絕登機,您將有資格根據美國運輸部的規定要求被拒絕登機賠償。除非我們可以確認您後來所搭乘的班機抵達您的目的地或是停留點比原先班機抵達時間延誤不到一個小時,或是您在開票、再確認、報到手續及其他可受理運送項目未能遵照本公司運送條款或價目表規定。
17.5.3.5如果您在美國機場因機位超賣被拒絕登機,我們將為您提供一份書面聲明,解釋被拒絕登機的賠償條款、條件、限制和描述我們登機的優先順序規則和標準。
17.5.3.6如果您在美國機場因機位超賣被拒絕登機,我們當天當場會以現金或支票支付被拒登機賠償。除非我們替您安排替代班機在可以付款之前已經啟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付款給您。我們也可以提供您免費或折扣其中一種運送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在您決定是否接受此類運送替代現金或支票的賠償支付,我們將會說明在使用免費或是折扣運送所有內容上的限制。您可以堅持現金/支票的賠償支付或是拒絕賠償並採取私人的司法行動。如果您選擇接受賠償,您就將解除我們因為無法履行您的訂位的進一步責任。
17.6 退款
17.6.1 如果你可以退款,在收到現金及支票的完整退款要求,或是當您是採取信用卡支票付款,同時還包括加購其他服務的費用,因機位超賣也一併不能享用,在七天之內,我們將會處理並在二十天之內退款給您。
17.7 損害賠償
17.7.1長榮航空班機在美國所發生的賠償責任將受蒙特婁公約所規範,並且遵守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運送條款。有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詳細資料可以向本公司在美國的機場,訂位及票務辦事處索取。
17.7.2乘客的行程中如果起程站國家和目的地的國家不同,就要考慮到國際公約運用到整個行程,例如:蒙特婁公約,或是之前的華沙公約,並包括它的修正條文。對於此類旅客,這些協議包括運送的特殊契約被收錄在適用的價目表上,指導並可以限定承運人就旅客死亡、受傷的賠償責任,以及行李的毀壞、遺失或是損害以及旅客及行李的延誤。此類特殊合約承運人夥伴的名稱可以在所有票務處所索取審閱。您國際行程的賠償責任的適用上限由承運人決定:
對於死亡或個人身體傷害有沒有財務上的限制,空運承運人可以對有權提出索賠的人預付一筆款項以應付眼前的經濟需要。
蒙特婁公約適用處:
華沙公約或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適用處:
有關所有的行李索賠,承運人可以依藉對於造成疏失抗辯。
蒙特婁公約適用處:
華沙公約適用處:
您可以在辦理報到手續時特別聲明要申報您行李的價值,並且支付任何適用的追加費用,而受益於較高的行李遺失的損害或是延誤賠償責任上限。或是選擇,當您行李的價值超過適用的賠償上限時,您應該在搭機前為您的行李購買保險。
承運人承擔旅客延誤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它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損害,或是採取了此類的措施也不可能避免。
蒙特婁公約適用處:
華沙公約適用處:
如果您的行程還涉及到由其承運人運送,您可以洽詢他們的賠償責任限度有關的資料。
您和您的行李的運送是根據長榮航空申請或採取各國政府授權的特定規定和條約,這些重要的規定及條約隨著時間改變,這些規定包含如下,運送未有隨行陪童的幼兒、懷孕和生病者、電子用品的限制、酒精飲料的提供和其它輔助的服務。
有關這些議題的規定和條約是根據長榮航空的需求而訂定。
運送條約的每章標題是便於查詢並非內文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