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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根據台灣民用航空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足以干擾航機導航及通訊設備之用品,違反規定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乘客自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起至開啟艙門止,請遵守下列規定:
  1. 起飛(艙門關閉後至起飛15分鐘,飛行高度約10,000英呎)及降落階段(客艙組員廣播禁用電子用品,執行降落前安全檢查,飛行高度約10,000英呎)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 個人視聽用品。
      • 攝影裝備如。
      • 電子遊樂器。
      • 電腦及週邊設備。
      • 收音機。
      • 電鬍刀。
      • 衛星定位接受器。
      • 任何模式功能之行動電話。
  2. 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 行動電話。(除非在關閉通訊功能並轉換成「飛安模式」後,使用PDA、MP3或遊戲等功能者不在此限)
      •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3. 若您無法確認行動電話是置於「飛安模式」或轉換成無傳輸功能狀態,敬請關閉行動電話電源,或配合空服人員之指示操作,謝謝。
  4. 使用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之乘客,使用時機不受限制。
  5. 乘客可自備可攜式之氧氣設備(POC),此項設備需符合隨身行李之尺寸、重量的規定,其使用時機不受限制。提供下列可攜式之氧氣設備(POC)廠牌型號供乘客參考,相關細節可詢問訂位人員:
      • Invacare Cor[pration’s XPO2
      • Delphi Medical Systems’ RS-00400
      • AirSep Corporation’s Lifestyle
      • AirSep Corporation’s Freestyle
      • Inogen Inc.’s Inogen One 
      • SeQual Technologies’ Eclipse
      • Respironics Inc,s’EverGo
      • DeVilbiss Healthcare’s iGo
      • International Biophysics Corporation’s LifeChoice
      • Inogen’s Inogen One G2
      • Oxlife’s Independence 
      • Invacare Solo2
  6. 台灣本島及離島航線自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乘客全程禁止使用所有的電子用品及具有遙控性質的電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