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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超賣處理

往返美國航班 往返其他地區航班 往返加拿大航班

航空公司因超賣機位而須拒絕旅客登機之處理原則

  • 協調旅客順序: 航空公司如有超賣機位而無法提供已訂位旅客機位情形,應優先尋求自願之旅客配合放棄該班次機位,如未能覓得自願旅客時,則依公司所訂原則依序詢問旅客可否配合(如:先詢問旅客報到時間較晚者或機票價格較低者等),直至搭機人數與可提供座位數相符為止,不得因旅客之宗教、種族、性別、年齡等不同而有差別之待遇,亦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拒絕旅客登機。
  • 補償旅客措施: 航空公司對於自願或原非自願放棄機位之旅客,均應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妥善安排替代航班及必要服務,並提供適當之補償(如:提供艙位升等、折價券、補償金等)。
  • 處理時機: 航空公司原則上應於機場報到櫃檯處理超賣機位之旅客安排與協調事宜,至遲應於旅客登機前完成處理,非特殊原因,不得有旅客上機後因機位超賣而要求旅客下機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