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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或取消賠償規定

根據越南交通部《航空運輸不可退還預付款》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4/2015/TT-BGTVT號通知》及其後續修訂和補充,包括第27/2017、21/2020、19/2023及第44/VBHN-BGTVT號通知執行,提供對航班取消或延誤的補償。

無法申請賠償的情況

  1. 天氣條件影響飛行安全。
  2. 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風險。
  3. 主管機關決定導致航班無法運作或延誤。
  4. 乘客健康問題(重病或登機後死亡)。
  5. 原定航機或其機隊因遭破壞而無法執行飛行。
  6. 武裝衝突、政局不穩、罷工影響飛行。
  7. 若航空基礎設施遭到破壞,飛行保障服務無法保證航班順利運作。
  8. 航班作業中發生技術問題,自機長在飛機準備飛行文件上簽字起至飛行結束為止。
  9. 安排乘客搭乘其他航班前往預定目的地,且到達時間較原定抵達時間延誤未超過4小時。
  10. 若規劃航班目的地是乘客行程中的聯程點,我們將在聯程航班預計抵達時間的6小時內安排乘客抵達旅程目的地。
  11. 乘客未在機場或其他我們同意的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12. 乘客自願取消訂位/行程。
  13. 航空公司可以證明以下之一:
    • 通過口頭通知、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在距離預定起飛時間至少24小時前向乘客通知航班取消和延誤情況。在打電話通知的情況下,在航空公司於07:00至22:00之間進行,如果第一次通話未接通,則需間隔至少20分鐘,再進行二次電話通知。
    • 乘客未依規定登記聯絡方式的;
    • 依照登記的聯絡方式無法聯繫到乘客。
  14. 免費/折扣機票乘客:使用免費/折扣機票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航空公司代理人及合作夥伴
  15. 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

 

以上說明為中譯版本,如有語意上的疑慮,應以原文說明為主,相關連結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賠償細則,請參閱https://vanban.chinhphu.vn/?pageid=27160&docid=17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