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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憑證轉讓轉回

電子升等憑證的轉讓

登記受讓人名單

  • 為確保會員權益,會員申請電子升等憑證轉讓時,受讓人資料須事先向「無限萬哩遊」提出登記後,方能辦理電子升等憑證轉讓。(例如,王先生欲轉讓1張電子升等憑證給李小姐使用,王先生稱為“轉讓人”而李小姐則稱為“受讓人”。)
  • 會員可依照下列任一程序辦理登記受讓人名單:
    • 至本公司機場以外之全球票務櫃檯填寫「受讓人名單申請表」,即可申請辦理。(列印「受讓人名單申請表」)
    • 填寫「受讓人名單申請表」,傳真或郵寄上述資料予會員服務中心辦理。(列印「受讓人名單申請表」)
    • 已申請開放網路服務功能之會員,可自行於「我的帳戶」申請建立受讓人名單。(尚未申請開放網路服務,請列印「網路服務申請書」(註))
  • 新增受讓人名單須經各地會員服務中心於營業時間完成電腦資料建立後5日始生效,網路申請新增受讓人名單,受讓人名單可於24小時後生效,生效後即可辦理會員電子升等憑證之轉讓。新增受讓人名單一經建立後,恕無法受理變更。已生效之受讓人名單,無效期之限制。
  • 每年可新增申請登錄受讓人數(含哩程及電子升等憑證之登錄),依會員卡別而有所不同。以每曆年(即當年年底)為基準,綠卡、銀卡及金卡為6人,鑽石卡為9人。當會員的卡籍變動時,則可允許受讓人數依新卡籍規定辦理。
  • 會員於2006年之後已進行過哩程或電子升等憑證之受讓人卡號,本公司將自動存放於每位會員已生效之受讓名單中。

辦理電子升等憑證轉讓

  • 辦理電子升等憑證轉讓前,受讓人必須是會員且已經列入會員的有效受讓名單。
  • 以最快到期之電子升等憑證優先轉讓,轉讓後的效期延用原效期,並以轉讓者的卡號存於受讓人的帳戶。
  • 會員申請升等憑證轉讓,請依下列任一程序辦理:
    • 機場以外之票務櫃檯申請 , 至本公司機場以外之全球票務櫃檯填寫「轉讓/轉回申請表」(列印「轉讓/轉回申請表」)即可申請辦理。
    • 郵寄/傳真申請 , 填寫「轉讓/轉回申請表」(列印「轉讓/轉回申請表」),傳真或郵寄上述資料至各地會員服務中心即可申請辦理。
    • 申請線上辦理 , 為了確保您於網路辦理各項哩程及電子升等憑證使用之安全,請您填寫「網路服務申請書」,至本公司機場以外的票務櫃檯或傳真/郵寄上述資料至各地會員服務中心申請開放網路服務後,即可自行於「我的帳戶」辦理。(列印「網路服務申請書」(註) )

電子升等憑證的轉回

受讓人才可取消轉讓,但只能轉回給轉讓人本人,轉回後之電子升等憑證效期不變。程序比照「電子升等憑證的轉讓」。

注意事項

1. 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請文件後儘速處理,文件不齊全者恕不受理。處理結果煩請致電會員服務中心或至「我的帳戶」查詢。

2. 註:如會員帳戶內僅有網上入會或是完整填寫會員資訊獲贈之獎勵哩程者,不適用申請開放網路服務。

3. 若至票務櫃檯辦理哩程轉讓或電子升等憑證轉讓,可能因系統連線或代理行之系統而需要五個工作天,故請於作業前先與當地票務櫃檯確認。

4. 會員依卡別而有不同的轉讓人數(含哩程及電子升等憑證之轉讓)。以每曆年(即當年年底)為基準,綠卡、銀卡及金卡為6人,鑽石卡為9人,次年則重新計算轉讓人數。

5. 當會員的卡籍變動時,則可允許的轉讓人數依新卡籍規定辦理。

6. 會員若違反下列二項規定者,本公司將取消其會籍,並將其累積哩程與電子升等憑證予以作廢。

6.1 會員同意,不得透過網路、報章雜誌等交易平台,買賣、互易、贈與、租借、轉讓、質押累積哩程或電子升等憑證,或委由他人為該等行為。

6.2 會員同意,不得於網路、報章雜誌等交易平台,散佈關於累積哩程或電子升等憑證之買賣、互易、贈與、租借、轉讓、質押之訊息,或委由他人散佈該等訊息。

7. 綠卡會員透過各地會員服務中心或票務櫃檯辦理哩程或升等憑證轉讓/轉回時,每處理一筆哩程或升等憑證轉讓/轉回需扣抵哩程3,000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