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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条款

运送条款

International Tariff (for travel between Canada and a foreign country)

第一条 定义

"约定停留点"系指除了启程地和目的地外,列于机票或运送人航班时刻表预定于旅客行程中停留之地点。

"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码"系指识别特定运送人之两个或三个字符。

"授权代理人"系指由长荣航空授权代理销售业务之客运营业代理。

"行李"系指旅客于其旅程中所携带的个人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旅客之托运行李及随身行李。

"行李票"系指机票中有关旅客托运行李的部分。

"行李识别签"系指提供作为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

"运送人"系指包括长荣航空在内,所有开立机票及载运或承诺载运旅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航空运送相关服务之航空运送人。

"托运行李"系指运送人全权负责保管且就之已签发行李票或行李识别签之行李。

"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限"系指运送人要求旅客必须完成报到手续并取得登机证的时限。

"运送条款"系指本运送条款或(依具体情况而定)其他运送人之运送条款。

"接驳航班"系指在同一张机票或联票上所列之接续航班。

"联票"系指开立予旅客,与其他机票合用则构成单一运送契约之机票。

"公约"系指以下任一文件:

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所签定之国际航空运送统一规章公约(以下简称 "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修订之华沙公约;

1975年以蒙特娄一号议定书修订之华沙公约;

1975年于海牙以蒙特娄二号议定书修订之华沙公约;

1975年于海牙以蒙特娄四号议定书修订之华沙公约;

1999年5月28日于蒙特娄所签定之国际航空运送统一规章公约(以下简称 "蒙特娄公约")

"天数"系指日历天,包含一周内的七日。若以通知为目的,则通知发布当日不计入天数计算;若为用于确认机票效期,则机票开票日或首段搭机日将不计入天数计算。

"长荣航空"系指长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机票搭乘联"系指载明旅客有权搭乘之指定起讫点之票券。

"不可抗力"系指非运送人或旅客可得控制之非寻常及不可预见之情事,且即使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亦无法避免该结果发生。

"旅客行程/收据"系指构成电子机票一部分之文件,其内容含有旅客姓名,航班信息及通知事项。

"旅客"系指航机组员以外,依其所持有效机票得被载运之人。

"规范"或"长荣航空规范"系指除本运送条款外,长荣航空于机票开立日公告生效与旅客及/或行李运送之相关规范,其亦包含可得适用之运价表。

"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所定义之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中途停留地"系指旅客行程启程地及目的地之间的预定停留地点。

"运价表"系指运送人依相关主管机关要求所为公告之票价、收费及/或相关之运送条款。

"机票"系指由运送人或其代理人所开立,载有包括旅客姓名、航班信息、通知、本运送条款及运送人规范之文件。

"随身行李"系指托运行李以外的其他任何行李。

第二条 条款适用

2.1 通则

除第2.2至2.5款及第十八条规定者外,本运送条款仅适用长荣航空营运之航班或航段。

2.2 包机

本运送条款仅于依包机合约所为之包机及包机机票引用本运送条款之情形下始有适用。

2.3 共挂班号航班

长荣航空会就某些运送服务安排与其他运送人 「共挂班号」。其系指长荣航空将为持有载明长荣航空指定代码「BR」机票之旅客提供运送服务,惟该航班系由其他运送人实际营运。

遇有共挂班号情形时,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会在旅客订位时告知旅客该实际营运之运送人。本运送条款仅适用于长荣航空之航班或在机票上标示长荣航空或其指定代码「BR」之航段,长荣航空亦仅就该等运送航段对旅客负责。

旅客搭乘由其他运送人营运之共挂班号航班者,其可能适用该其他运送人之运送条款规范拘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限

(2) 单独旅行之孩童

(3) 动物运送

(4) 拒绝运送

(5) 氧气瓶服务

(6) 担架服务

(7) 额外座位服务

(8) 异常情事处理

(9) 超售机位理赔

(10) 行李收受规定、免费额度及理赔责任

(11) 机坪延迟应变计划

2.4 法律适用

本运送条款中之任何条款违反公约或无法豁免适用法律、政府规范、命令或强制或禁止规定时,该条款将不适用。

若任一运送条款与法律规定抵触而无效,本运送条款之其余条款依然有效。

2.5 运送条款优先效力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运送条款规定与其他长荣航空之规范不一致时,本运送条款应优先适用。惟于美国或加拿大,有效之运价表将优先适用。

第三条 机票

3.1 机票为契约之表见证据

3.1.1 机票为长荣航空与机票上所载姓名之旅客间运送契约的表见证据,长荣航空仅将载运机票所载姓名之旅客。机票属于长荣航空之财产。

3.1.2 机票要件

旅客搭机需提出明确身分证明,例如有效护照,以及依长荣航空规范开立之有效机票,否则长荣航空将不予搭载。

3.1.3 机票不可转让

机票不可转让予他人使用。长荣航空不因载运或退票予无权搭乘或无权退票之人,而须对有权被载运或有权退款之人负责。若机票已被无权搭乘的人使用(无论其知情或不知情),长荣航空将不对该无权搭乘之人之死亡、体伤或其行李或个人财物之毁损灭失、迟延或损坏负责。若机票被无权搭乘之人使用或退票,而长荣航空系善意载运该人或退还票款,长荣航空亦不对有权搭乘或有权退款之人负责。

3.1.4 旅客自愿变更

除机票、本运送条款或长荣航空另有规定外,旅客如欲改变任何机票行程内容,须先洽原订位旅行社或与长荣航空联络,机票票价将依行程或相关票价规定重新计算,新票价较高时须请旅客补足差额。

3.2 效期

3.2.1 除机票、本运送条款或长荣航空规范另有规定外,机票之效期为自启程日起一年有效;若机票未曾使用,则以开票日起算,一年有效。

3.2.2 若旅客无法使用机票或在机票有效期内无法搭机系肇因长荣航空取消航班或无法提供机位,长荣航空将依长荣航空规范延长旅客机票效期至长荣航空次一最早得提供旅客原购票舱等服务之可销售航班。

若旅客于启程后(在机票的有效期之内),因病无法搭乘航班时(非因怀孕),长荣航空得延长机票效期(惟该机票须非属不得延期之票种)至医生开立证明其适航的日期为止,或延长至长荣航空的次一最早可供旅客搭乘原购票舱等服务之可销售航班以继续其行程之日期为止。若未使用的机票搭乘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途停留地时,此机票效期根据长荣航空规范,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医生证明书上所示日期起算三个月,惟如旅客所持机票为效期较ㄧ般效期为一年之机票效期为短的特殊票种时,则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医生证明书上所示日期起算七天。于上述情形下,生病旅客之同行近亲家属机票,长荣航空亦将延长至与该生病旅客同样效期。

3.2.4 若旅客于旅行途中死亡,陪伴旅客之近亲家属机票得排除其最短停留期限要求之规定,或延长效期。若旅客启程之后,其近亲家属死亡,则该旅客机票的效期及其随行近亲家属之机票,亦得比照延期。任何此类的延期均需出示死亡证明为凭,且延期自死亡之翌日起算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3.3 机票使用顺序

3.3.1 长荣航空仅接受按机票开立行程之启程地(经中途停留地)依序搭乘航班至目的地。

3.3.2 针对国际航线机票,若第一张机票搭乘联未曾使用而旅客自任何约定停留点开始其行程,该机票将失效且长荣航空将不接受该机票。

3.3.3 运送人将依机票搭乘联上载明之预定舱等、日期及航班提供服务。若机票开立时未载明该等信息,长荣航空将依据票价相关规定及欲搭乘航班的机位视状况接受搭机。

3.4 运送人名称和地址

长荣航空名称可以航空公司指定代码缩写 「BR」呈现于机票上。长荣航空地址应视为在机票「运送人」字段中标示长荣航空名称对应显示的启程地,或旅客行程/收据上首段长荣航空航班的启程地机场。

第四条 中途停留

根据政府与长荣航空规范,旅客得以约定停留点为中途停留地。中途停留地需事先经长荣航空同意安排且注明于机票。

第五条 票价及费用

5.1 通则

票价只适用于自启程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运送。除机票、本运送条款及/或长荣航空规范另有规定者外,票价不包括机场间及机场与城区间的地面交通服务。

5.2 适用票价

票价是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告之票价,若未公告,则依长荣航空规范制定。旅客订位时,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通知旅客应支付的票价。

于未依第5.2款付款的情况下,长荣航空于旅客订位时所提供之票价仅供参考,该票价可能于支付票款前有所变更调整,该差额应由旅客支付,或视个案由长荣航空依其规范退还。

5.3 行程

除长荣航空规范另有规定外,票价是适用于已公告的行程上。若两种以上的行程使用同一票价,旅客在开票前需先指明其行程。若未指定行程,则由长荣航空决定之。

5.4 税金及费用

5.4.1 除长荣航空规范另有规定外,旅客对其享有之服务及使用之设备,由政府或其他机关、或机场所征收的税金或收取的费用均不含在公告票价之内,而需由旅客自付。

5.4.2 任何未包含于票价之税金及费用通常将会分别列于机票上。

5.4.3 政府或其他机关所课征之税金及费用因时常变动,旅客已充分了解购买机票后所课征之税金及费用仍有变更或新增之可能性,并同意长荣航空收取调整后之税金及费用。

5.4.4 若政府、其他机关所课征之税金及费用于机票开立后废除或调降,则旅客有权要求退还已废除或调降之税费。针对未使用之机票,旅客退票时于支付合理的手续费后可请求退还未使用航段之税金及费用。

5.4.5 依长荣航空规范,若旅客未搭乘已购票之确认机位,或未于长荣航空规定之时限内取消订位,则旅客可能须支付未使用机位之手续费。

5.5 货币

票价及费用应以长荣航空接受的货币支付。若以非公告票价规定之货币支付票款时,则该付款将根据IATA的每日汇率(ICER)或长荣航空适用之规范计算支付。

第六条 订位

往返美国旅客除可参考本章节外,亦请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订位相关之信息

6.1 订位规定

6.1.1 旅客订位须纪录于长荣航空订位系统后始为确认,长荣航空于旅客要求时,将提供其书面确认预订之讯息。

6.1.2 订位经长荣航空订位系统确认后即不得变更旅客姓名。

6.1.3 依长荣航空规范,某些票价之机票订有限制或禁止变更、取消订位之限制。

6.2 开票期限

若旅客未在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通知的开票期限内开票,即使长荣航空订位系统已确认订位,长荣航空仍有权得取消其订位。

6.3 个人资料

旅客确认提供予长荣航空之个人资料目的(包含但不限于)为:订位、开票、取得附加服务与设施、财务会计、票款清账和查核、验证筛选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协助入出境通关与海关控管、安全、保安、健康、行政和法律目的、统计和市场营销分析、飞行常客计划、系统测试、维护及开发客户关系、协助长荣航空与旅客间的互动交流、以及引导营销和市场研究等(长荣航空只会依旅客要求或在旅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销与市场研究)。旅客同意授权长荣航空保留、使用或传递相关个人资料于长荣航空办公室、授权代理人、政府机关、其它运送人或上述服务提供商。详情请参考长荣航空官方网站隐私保护及网页安全声明。

6.4 座位

长荣航空将尽力但不保证提供旅客特定预选座位。基于航班运航及飞航安全需要,旅客了解并同意长荣航空保留在任何时间(即便是旅客已经登机)指定旅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权利。

6.5 订位再确认

6.5.1 长荣航空规范可能针对续程或回程航班定有订位再确认之规定。若旅客未遵守该等规定则可能导致续程或回程订位遭取消。已开票旅客如确实依其所订航班搭机,则无须依本条再确认其续程或回程航班之订位。

6.5.2 旅客有义务确认其旅程中涉及之其他运送人是否需要再确认订位。必要时,旅客须和机票上显示实际营运或执飞该航班或航段之运送人再次确认其订位。

6.6 取消订位

6.6.1 若旅客不依其订位搭机且未通知长荣航空时,长荣航空有权得取消旅客的续程或回程之订位。

6.6.2 如同一旅客预订两个以上之座位,且有下列任一情况时,长荣航空保留得不经预告即取消旅客的续程或回程订位的权利:

1)重复航段 (同订位代号)

2)重复订位 (不同订位代号)

3)订位姓名不正确

4)航段间转机时间不足

第七条 报到及登机

7.1 机场报到

办理报到时间依机场及航线之不同会有所差异,旅客应事先查询各别报到办理时间以保留更充裕的报到时间使旅途更加顺利。旅客需提早抵达机场报到地点或登机门俾于航班起飞前完成政府规定之检查及离境作业,在任何情况下,旅客皆不得晚于长荣航空指定的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限或登机门报到时限。若旅客未在相关指定时限内完成报到登机手续,长荣航空有权取消旅客订位、拒绝旅客登机及/或拒绝收受旅客托运行李。

7.2 自助报到平台(包含网络报到、手机报到、机场自助报到机报到及长荣航空自动报到系统)

若旅客经由任一长荣航空「自助报到平台」方式办理报到,旅客应自行打印其登机证,且于长荣航空所指定之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限或登机门报到时限前于登机门出示该登机证。若旅客经由自助报到平台办理报到且须办理行李托运,则旅客应于长荣航空指定之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限内办理其行李托运。

7.3 如旅客未能及时抵达登机门或未备妥所需旅行文件或有其他无法搭机之情况,长荣航空有权取消旅客订位,以避免延误航班。

7.4.长荣航空就旅客因未遵守第7条规定所生之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拒绝运送及运送限制

往返美国旅客除可参考本章节外,亦请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拒绝运送及运送限制相关信息

8.1 拒绝运送

经长荣航空合理认定若有下述任一项情形,长荣航空有权拒绝载运旅客或其行李并不对其所受之损害、损失或费用负责:

8.1.1 为遵守航班进出或飞越之任何国家或主管机关之法律、规定或命令之必要行为;

8.1.2 于安全及/或健康及/或保安之原因所为的必要行为;

8.1.3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

8.1.3.1 需要长荣航空特别协助者;或

8.1.3.2 会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或

8.1.3.3 会导致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不舒服或反感;或

8.1.3.4 防碍机组人员执行勤务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者;或

8.1.3.5 包含但不限于在航程、登机或离机等待接驳航班之期间或之前,对长荣航空地勤人员、机组人员施以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言词;或

8.1.3.6 呈现对其自身、其他旅客、机组人员、飞机或飞机上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有危害或危险之虞;或

8.1.3.7 未能遵守长荣航空依法令规定所为指示。

8.1.4 旅客过往搭机曾有不当行为且长荣航空合理认为此不当行为可能再次发生;

8.1.5 旅客未能遵守第9.4.5款或第9.5款之规定;

8.1.6 旅客未支付应付之税金、票款或费用,或未遵守其(或付款人)与长荣航空间之信用交易;

8.1.7 旅客:

8.1.7.1 未出示有效旅行文件;或

8.1.7.2 可能试图入境过境之国家;或

8.1.7.3 可能未持有效旅行文件,或于飞行途中毁坏自己之旅行文件;或

8.1.7.4 拒绝长荣航空请其将旅行文件交由空勤组员保管(空勤组员将开立回执)之要求;或

8.1.7.5 不愿或无法遵守长荣航空关于禁烟或使用其他烟品器具之政策;

8.1.8 旅客出示之机票:

8.1.8.1 为非法取得,或非自有权开票之运送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处购得;或

8.1.8.2 已被申报遗失或遭窃;或

8.1.8.3 为伪票;或

8.1.8.4 任一机票搭乘联已遭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之人毁损或变造;于此情形下,长荣航空有权留置该机票。

8.1.9 出示机票的旅客无法证明机票上姓名所示之人为其本人时,长荣航空有权留置该机票。

8.2 信用卡付款

8.2.1 若旅客于长荣航空官方网站或票务中心以信用卡支付票款及费用,旅客应于报到柜台出示该信用卡。若用以付款之信用卡持卡人非旅客本人时,持卡人须办理信用卡认证手续,未依规定完成认证手续者,旅客应另行购票。

8.2.2 若旅客拒绝或未出示购买机票所使用之信用卡时,长荣航空有权拒绝载运该旅客及其行李。

8.3 拒绝载运通知

若经长荣航空合理判断并经书面通知旅客后,长荣航空有权拒绝载运旅客及其行李。若旅客在拒绝载运通知生效后仍欲搭机,长荣航空将拒绝载运。

8.4 拒绝载运之结果

如依旅客之行为、举止、精神或身体状况,长荣航空基于合理判断后拒绝载运该旅客或于行程中请求旅客离机,长荣航空得取消旅客剩余未使用之机票航段,旅客将无权就该遭拒绝载运或请求离机的航段或该机票所包含的后续航段搭机或办理机票退款。对于旅客因被拒绝载运所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概与长荣航空无涉。长荣航空就拒绝载运旅客或请求其离机所致之损失,包含航班转降的费用,及因此所致之他人死亡、伤害、损失、损害或延误而生之财产损失,长荣航空保有向旅客求偿的权利。

8.5 特别协助

长荣航空就未事先告知安排之单独旅行的孩童、孕妇、病患,得拒绝载运之。

第九条 行李

往返美国旅客除可参考本章节外,亦请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行李相关信息

9.1 免费行李额度

旅客得依据长荣航空规范携带免费行李,其相关规定及限制,这些条款和限制载明于机票或电子订位确认文件上,旅客亦可自长荣航空、其官方网站或其授权代理人处取得相关信息。

9.2 超额行李

旅客应按照长荣航空规范支付超重或超件行李运费。此信息可自长荣航空、其官方网站或其授权代理人处取得。

9.3 拒绝接受之行李

9.3.1 旅客不得于行李中放置:

9.3.1.1 非属第一条「行李」定义之物品;

9.3.1.2 任何可能危害航机或机上人身、财物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术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空运危险品须知」及长荣航空规范所规定的物品(更多讯息可在长荣航空官方网站上取得)。

9.3.1.3 出、入境或过境国之法律、规范或命令所禁止载运之物品;

9.3.1.4 因其重量,尺寸,形状或性质(如易碎或易腐烂)遭长荣航空合理认定不适合载运的物品;

9.3.1.5 不符合长荣航空规范中有关行李规定的物品;

9.3.1.6 第9.9款规定外之其他活体动物。

9.3.2 除基于狩猎和运动目的依据长荣航空规范得作为托运行李者外,枪械和弹药禁止作为行李载运物品。载运枪械须卸下弹药并须上保险栓及妥善包装;弹药载运须依据第9.3.1.2款中所指之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相关规定处理。

9.3.3 古董枪、刀、剑及类似物品如符合长荣航空规范或当地法令规定,则长荣航空同意其以托运行李方式载运,但不允许放置于客舱内。

9.3.4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放置(包含但不限于)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重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流通票券、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分证明文件或样品。

9.3.5 若旅客的行李含有上述第9.3.1、9.3.2或9.3.3款中提及的任何物品,长荣航空对此类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若旅客的行李中包含了第9.3.4款所述的任何物品,不论禁止载运与否,其应受本运送条款中关于行李运送之费用、责任限制及其他适用条款的限制及规范。

9.4 拒绝运送之权利

9.4.1 长荣航空得拒绝载运第9.3.款中禁止以行李载运之物品,若载运后始获悉则长荣航空得拒绝继续载运该物品。

9.4.2 长荣航空得基于物品之尺寸、形状、重量、内容、性质、或出于安全、营运、其他旅客舒适度等合理考虑,拒绝载运。

9.4.3 除非托运行李适当且安全地置放于手提箱或其他合适的容器中以确保其以一般注意即可安全被载运,否则长荣航空有权拒绝接受将该等物品作为托运行李运送。

9.4.4 除非与长荣航空已先行就运送安排以书面约定妥当,长荣航空得拒绝载运或后送超出免费行李额度的行李。

9.4.5 旅客若拒绝长荣航空就其行李执行必要之安全及保安检查,长荣航空得拒绝载运该行李。

9.4.6 若旅客未支付行李所适用之票价、费用或税金,或者未遵守长荣航空与旅客(或机票付款人)达成的信用交易,长荣航空得拒绝载运该行李。

9.5 查验的权利

基于安全及保安考虑,长荣航空得要求旅客同意查验其行李。纵使旅客不在现场时,长荣航空亦得查验其行李以认定该行李是否确为旅客所有及有无放置第9.3.1款中所述物品,或第9.3.2款、第9.3.3款所述之枪械、弹药及武器。如旅客不愿配合,长荣航空可拒绝载运旅客及其行李。若相关查验作业造成行李损害或灭失时,除可归责于长荣航空之过失外,长荣航空将不负任何责任。

9.6 托运行李

9.6.1 本运送条款不赋予旅客在长荣航空不接受旅客托运行李的航班上托运行李的权利。

9.6.2 旅客交付行李予后,长荣航空将为每件托运行李开立行李识别签。

9.6.3 旅客应于行李贴上适当的个人身份识别标记,若旅客未为之,长荣航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6.4 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班进行载运,惟若长荣航空认为于同班载运不可行(包含但不限于基于飞航安全、保安、或营运需求等理由),得依长荣航空规范有关托运行李规定安排替代航班载运。如该托运行李系以后送方式处理,除非法规要求旅客须亲自清关,否则长荣航空将负责交付该托运行李给旅客。

9.7 随身行李

9.7.1 除依长荣航空规范有关可携带上机作为随身行李之最大体积及重量之规定外,随身行李必须能置于前座下方或座椅上方之置物柜内。若旅客的随身行李无法以前述方式进行放置,或是有超重或安全疑虑或其他载运需求,长荣航空可将该行李以托运行李载运或拒绝载运。

9.7.2 仅有在旅客事先向长荣航空申请并获同意的情况下,始能将不适合放置于货舱运送的物品(如精致乐器等)放置于客舱中,然旅客可能需就此额外支付费用。

9.8 托运行李之领取与交付

9.8.1 旅客应尽速于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领取托运行李。若旅客未能在合理期间内领取其托运行李,长荣航空有权收取存关费用。若旅客自可领取日起超过三十日未领取其托运行李,长荣航空可自行处置该行李而毋须对旅客负任何责任。

9.8.2 仅有持有行李票及行李识别签之人(该行李票及行李识别签已于托运时交付予旅客)得领取托运行李。如未出示行李识别签但有行李票且能以其它方式识别行李之旅客亦可领取行李。长荣航空无义务确认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签的持有人是否真正有权领取行李,且长荣航空亦就未能确认前述情况所致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概不负责。

9.8.3 如领取托运行李之人于领取行李时无法出示行李票或行李识别签以确认其身分,则长荣航空将在其已足以使长荣航空确认其有权领取行李后,或依长荣航空要求提供相当的担保补偿,长荣航空在准许其领取该行李后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支出后,准许该领取人领取行李。

9.8.4 若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签之人领取托运行李时未就行李状态申诉或异议,即视为该行李已根据本运送条款完成运送。

9.9 动物

于遵守长荣航空规范或取得长荣航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长荣航空将依以下条件载运动物

9.9.1 动物如狗、猫、兔子或其他宠物须已妥善安置笼内,并备妥有效健康及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及其他入境或过境所需要文件,否则长荣航空将拒绝载运该等动物。

9.9.2 旅客应事先就动物载运与长荣航空预作安排且必须在客舱或货舱中预订舱位。旅客若未为之,则长荣航空仅会在所有已事先预订舱位的动物均安排妥适而仍有舱位的情况下,接受该未事先预订舱位动物之载运。

9.9.3 若动物作为行李载运,则该动物及其装载容器和食物将不计入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度中,而视为超额行李,旅客有义务为此支付相应费用。

9.9.4 陪同身心障碍旅客之服务动物可作为托运行李或置于机舱内免费载运,且不占免费行李额度;惟需事先向长荣航空提出申请,并遵守长荣航空规范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相关信息可另向长荣航空询问。

9.9.5 于旅客遵守所有长荣航空规范,并对受载运之动物负全部责任之前提下,长荣航空始同意载运该动物。 除非因长荣航空之过失所致,否则长荣航空就载运动物的受伤、遗失、生病或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9.9.6 对于任何动物欠缺必要的出入境、健康或其他有关该动物入境或过境任何国家应置备的文件,长荣航空不负任何责任,且旅客应赔偿长荣航空因此所致的任何罚款、费用或损失。

第十条 航班时刻表、航班延误及航班取消

往返美国旅客可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航班时刻表、航班延误及航班取消等相关信息

10.1 航班时刻表

10.1.1 长荣航空承诺将尽力并合理地按照于旅行当日有效之航班时刻表载运旅客及其行李;惟该航班时刻表会有所调整变动,长荣航空不保证航班时刻表所列时间为固定,且该航班时刻表亦不构成旅客与长荣航空间运送契约之ㄧ部分。长荣航空可在未经事前通知即变动航班时刻表,且不对于因该变动所致旅客及/或其行李无法顺利接续其他航班负责。

10.1.2 于接受订位之前,长荣航空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航班表定时间并且载明于机票上。在旅客开立机票后长荣航空仍可能变动航班表定时间。若旅客已提供其联络信息,长荣航空将依之尽力通知旅客任何航班表定时间的变动。若于旅客购票后,长荣航空就航班表定时间的重大变动为旅客无法接受,且长荣航空亦未能提供旅客可接受的替代航班,则旅客可依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款。

10.2 航班取消及时间变动

10.2.1 若有本款下列情事,长荣航空得不通知旅客即更换替代运送人或机型,或取消、终止、转降、迟延任何航班或更改其他旅客行程权益、订位、调度航班,并决定航班是否起降。长荣航空除依本运送条款、长荣航空规范及/或启程地国家相关法令规定需退还未使用行程之票价及行李费用外,无须负担任何责任:

10.2.1.1 因任何非长荣航空所得控制之情事(包含但不限于气候因素、天灾、罢工、暴动、内乱、禁运、战争、敌对、骚动或国际局势不稳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问系已发生、具威胁性或已知之情形,或任何直接或间接因前述情事所致之迟延或要求等;或

10.2.1.2 因无法合理预见、预期或预测之情事;或

10.2.1.3 因政府法令规范、要求或命令等;或

10.2.1.4 因人力、燃油或其他设备之短缺,长荣航空或其他第三人间之劳资争议。

10.2.2 除法规另有规范外,如长荣航空取消航班、无法合理按照表定时间载运、航班无法降落于预定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使旅客无法衔接上原已订妥机位之接驳航班时,长荣航空得依其合理判断,为下列行为:

10.2.2.1 尽速以长荣航空其他有空位的定期航班载运旅客;或

10.2.2.2 于合理时间内以长荣航空或其他运送人之定期航班,或以陆路运输将旅客运送至其机票所载之目的地。若旅客之票价、超重行李费及其他任何因重新安排行程产生之费用总额高于原机票退票金额,长荣航空将不要求旅客支付该等额外票价或费用;若是低于原机票退票金额,则长荣航空将退还其差额;或

10.2.2.3 依据第十一条办理退票。

除此之外,长荣航空不对旅客负担任何责任。

10.3 被拒登机

10.3.1 若旅客被拒登机,旅客得依据被拒当时旅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但旅客必须持有已订妥之该航班有效机票。同时,旅客必须已依长荣航空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并持有必要的旅行文件。

10.3.2 在拒绝任何旅客登机之前,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能会寻求自愿放弃搭乘该航班之人。任何已接受拒绝登机补偿金的旅客不得再向长荣航空请求赔偿。

10.4 旅客协助

10.4.1 由于航机调度或其他可归责于长荣航空之情事所致之航班迟延或取消,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提供旅客航班动态信息并为其安排必要之饮食及/或住宿。该服务可能由长荣航空以外之第三人独立提供,旅客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在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将由长荣航空负担。

10.4.2 因非可归责于长荣航空之情事所造成之航班延误或取消,包含但不限于气候因素、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不可抗力因素、罢工、或旅客自身因素等,长荣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提供旅客航班动态信息并协助旅客安排饮食及/或住宿,但相关费用须由旅客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退票

往返美国旅客可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退票相关信息

11.1 通则

因长荣航空无法履行本运送条款载运旅客,或旅客自愿更改其行程而要求退还未使用航段之票款时,应依本条及长荣航空规范办理。

11.2 退票之对象

11.2.1 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长荣航空应退还机票款项予机票上所载姓名之人或可提出证据证明其为支付机票款项之人。

11.2.2 若机票上所载姓名之人非机票之付款人,且机票上注记有退票限制,则长荣航空将退款予该机票之付款人。

11.3 非自愿退票

如长荣航空取消航班、无法合理按照航班表定时间载运、航班无法降落于旅客预定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无法提供已确认之订位或使旅客无法衔接上原已订妥机位之接驳航班,其退票金额计算如下:

11.3.1 若机票全程未使用,其退票金额即为旅客已支付长荣航空之票价;或

11.3.2 若机票已部份使用,其退票金额将不少于旅客已支付票款和已使用航段票价的差额。

11.4 自愿退票

若旅客基于第11.3款(非自愿退票)中所述以外之理由欲办理退票,

11.4.1且该机票根据相关票价规则(包含但不限于订购机票时之「购买条款」等)为可退票,其退票金额应为:

11.4.1.1 若机票全程未使用,则退票金额为原已付票价金额扣除依长荣航空规范应支付之服务费或机票取消费用;或

11.4.1.2 若机票已部份使用,则退票金额为原已支付之票价金额扣除已使用航段之票价,再扣除依长荣航空规范应支付之服务费或机票取消费用。

11.4.2 该机票根据相关票价规则(包含但不限于订购机票时之「购买条款」等)为不可退票(包含但不限于「部分使用及不可退票之机票」等),长荣航空将仅退回未使用之可退税金。

11.5 拒绝退票权

11.5.1 长荣航空不接受自机票开立日起逾二年的退票申请。

11.5.2 对于已提交长荣航空或政府机关作为旅客离境证明之机票,除非旅客能充份证明并使长荣航空相信其已获准停留该国,或将搭乘其他运送人之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外,长荣航空将拒绝其退票申请。

11.6 票款货币

所有退票均需依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之法律、规则、规范或命令办理。依前述,退票金额将使用原购票地之货币退票,但亦可依长荣航空规范使用其他货币。

11.7 办理退票者

退票只能由原开票之长荣航空办理之。若旅客机票系由长荣航空授权代理人所开立时,该代理人得就前述开立之机票依长荣航空之规范代表长荣航空为旅客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 机上行为

12.1 通则

12.1.1 如长荣航空认为旅客于机上的行为有危害航机或人员或财物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执勤,或不遵守机组人员指示,包含但不限于如禁止抽烟、饮酒或吸毒,或其行为导致其它旅客或机组人员的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长荣航空将采取其认定合理必要之措施(包括限制旅客行动)以阻止该行为之继续。旅客可能因此在任何地点被要求离机并被拒绝继续载运,且被诉追相关责任。

12.1.2 旅客不得于航机上饮用非长荣航空提供之酒精类饮品(不论是否购自长荣航空或系于他处以其他方式取得) 。长荣航空有权得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收回提供旅客酒精类饮品。

12.1.3 若旅客有第12.1.1及第12.1.2款所述之行为,则旅客应赔偿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要求旅客离机而转降所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长荣航空与其授权代理人、员工、承包商、其他旅客和任何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死亡、伤害、损失、损害,或因此导致航班延迟所产生之其他人身或财产上之所有损失。

12.2 电子设备

旅客不得使用可能干扰航机导航及通讯设备之用品。自航机关闭舱门时起至重新开启舱门时止,旅客应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12.2.1 自航机关闭舱门起至航机落地脱离跑道止,具有无线电传输或接收功能之个人电子用品应关闭通话功能或调整至飞航模式并关闭Wi-Fi功能。

12.2.2 以下传输类电子用品须全程禁止使用或关闭:电子烟、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各類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其它任何可能干扰航机装备包含航机导航及通讯设备之电子用品。

12.2.3 若旅客搭乘配置有机上Wi-Fi功能之航机,旅客可依相关使用规范,将电子用品调整为飞航模式及开启Wi-Fi功能以取得机上Wi-Fi服务。

12.2.4 机组人员得随时视情况停止旅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例如航机设备有遭受干扰之风险时),惟助听器、心律调整器等之电子用品则允许得随时于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 其它服务安排

往返美国旅客可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其他服务之安排相关信息,若长荣航空同意由第三人为旅客提供其他非属航空运送之额外的服务(无论费用是否为长荣航空负担),或长荣航空开立由第三人提供非航空运送之运输或服务票券或代金券(例如酒店预订或租车),长荣航空仅是该第三人之代理人。该等额外服务将适用该提供服务之第三人之合约条款,长荣航空将不就任何因旅客使用此类安排或由于第三人拒绝所衍生之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负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行政程序

14.1 通则

14.1.1 旅客应遵守所有出境、入境、过境转机国家之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旅行规定及长荣航空规范、与依之所为之指示。

14.1.2 长荣航空不就任何代表人、主管、员工或代理人以任何形式提供予旅客有关出境、入境和登机之必要文件、签证或信息负责;旅客若未能取得出境、入境和登机之必要文件、签证或未遵循各地法律长荣航空亦不负责。

14.2 旅行文件

旅客必须根据旅行所经国家之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他规范,出示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相关文件并允许长荣航空就该等文件保留副本。惟纵使旅客向长荣航空出示该等文件搭乘航班,长荣航空亦不保证其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旅客未遵守该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他规范,或旅客之旅行文件不符规定,长荣航空得拒绝载运该旅客,长荣航空不对于旅客因此所受之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负责,旅客则应赔偿长荣航空因旅客未遵守规定所致之损害、损失或费用。

14.3 拒絶入境

如若旅客在过境地或目的地被拒绝入境,而长荣航空依当地政府要求遣送旅客回启程地或其他地点时,旅客应支付长荣航空相应之票款与费用。长荣航空得以旅客已支付予长荣航空(但尚未使用之航段)的任何票款或长荣航空所持有的任何旅客已支付款项来支应前述费用与票款。为将旅客载运至被拒入境或遭逐出境之地点而已支付长荣航空之票款,长荣航空不予退费。

14.4 罚金或留置费用负担

若因旅客未遵守相关国家之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规定,或未能提出必要之文件,致使长荣航空必须为此支付罚金或其他费用,旅客应偿还长荣航空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及支出。长荣航空得以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任何长荣航空已自旅客收取之款项来支付该等费用。

14.5 海关检查

依规定,旅客必须接受海关或政府官员对其行李检查。就此检查过程中所发生或因旅客未配合所致损害、损失或费用,长荣航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4.6 安全检查

旅客应接受政府、机场或长荣航空之任何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相继运送

15.1 由数运送人依一张机票或一张机票及其联票相继运送时,应视为单一运送。

15.2 除非本运送条款另有规定,纵使机票为长荣航空所开立机票,或长荣航空为机票或任何相继运送人开立联票的首航段的运送人,长荣航空均不就其他运送人营运之航段负责。

15.3 各相继运送人就旅客旅行所生损害、损失或费用之责任应受其个别运送条款之拘束。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往返美国旅客可参照第十八条条款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相关信息

旅客行程若涉及长荣航空以外之运送人运送者,各该运送人之责任应依其各自运送条款之规定。长荣航空就载运之旅客及行李之相关责任应适用本运送条款内容条款如下:

16.1 旅客行程适用公约者

除非本运送条款另有规定,适用公约定义之国际运送,相关责任规定应依公约之规定。

16.2 旅客行程不适用公约者

16.2.1 长荣航空就旅客死亡或体伤之责任

16.2.1.1 如于长荣航空载运过程中遇有旅客死亡或体伤之事故,长荣航空应对该旅客之死亡或体伤负担赔偿责任。长荣航空对此之赔偿责任应不超过128,821 特别提款权。

16.2.2 长荣航空就行李迟延、遗失、损坏之责任

16.2.2.1 除非行李之迟延、遗失、损坏肇因长荣航空故意或轻忽之行为所造成,否则长荣航空对此之赔偿责任应以每公斤美金20元为上限。对于随身行李则以每人美金400元为上限。

16.2.2.2 若托运行李重量未载明于行李票上,则推定该托运行李总重量不超过旅客搭乘舱等最高免费行李额度。

16.2.2.3 长荣航空就行李固有之缺陷、质量不佳或瑕疵所造成的行李延迟、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6.2.2.4 长荣航空仅就肇因长荣航空之过失所致之随身行李迟延、损失或损坏负责。

16.2.3 迟延责任

长荣航空就旅客及行李因运送迟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然若长荣航空纵使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避免损害,则长荣航空不负赔偿责任。

16.2.4 其他条款与免责声明

16.2.4.1 长荣航空仅就长荣航空营运之航班上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若长荣航空为旅客开立由其他运送人承运之机票或为其他运送人承运之行李办理托运,长荣航空仅为该运送人之代理人,因此所生一切损害之赔偿责任均应由实际承运之运送人承担。

16.2.4.2 若旅客所受损害系可归责于旅客自身过失或疏失行为所致,长荣航空应免除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16.2.4.3 除本运送条款另有规定外,长荣航空仅就经证明且可补偿之损害负赔偿责任。长荣航空于任何情况下均不就间接的或其他非可补偿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16.2.4.4 长荣航空不就旅客行李中的财物负责。若旅客之财物对他人、他人的财物或长荣航空之财物造成损害时,该旅客应就此负担赔偿之责。

16.2.4.5 长荣航空不就旅客自身精神或身体状况而引起之任何疾病、体伤或失能(包括死亡或导致该等状况之恶化)负责。

16.2.4.6 长荣航空所适用之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亦同等适用于长荣航空之授权代理人、履行辅助人、员工和代表人。旅客得向长荣航空和其授权代理人、履行辅助人、员工和代表人之求偿金额至多不超过长荣航空所负之赔偿责任。

16.2.4.7 除长荣航空明示者外,本运送条款不代表长荣航空放弃其在公约或任何应适用之法律所得主张责任排除或限制之权利。

16.2.4.8 若旅客旅程另涉及其他运送人的运送,则旅客应联系该运送人以获取其关于责任限制之信息。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之时效

17.1 求偿通知

有关托运行李损坏,应于发现毁损之当下且至迟于收到该行李后7日内向长荣航空申诉;有关托运行李迟延送达,应于收到(或预计收到)该行李之日后21日内向长荣航空申诉,否则不得向长荣航空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所有的申诉必须在上述的时限内以书面方式为之。

17.2 诉讼时限

若自航班抵达目的地之日起,或预定抵达之日起,或运送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提起诉讼,则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消灭。前述期限之计算方式应依系属法院之法律规定决定。

第十八条 搭机往返美国及美国领土应适用条款

18.1 通则

18.1.1 依美国运输部之要求,长荣航空就搭乘直飞往返美国领土航班之旅客,依本条修改适用之运送条款。本条规范不适用于飞航于美国领土境外之航班。

18.2 订位/购票

18.2.1 对于航班起飞前一周或更早以前订位直飞往返美国的航班,长荣航空将于订位后24小时内依原订票价保留其订位,或旅客可于订位后的24小时内取消订位但无须负担任何手续费。

18.2.2 若旅客系于长荣航空官方网站或经由长荣航空之授权代理人订位或购买航班起飞前一周(168小时) 或更早以前直飞往返美国之航班,可于购票后24小时内办理全程未使用机票之退票并免扣手续费。

18.3 特别协助

行动不便旅客搭乘直飞往返美国航班时,长荣航空将依照美国运输部在14CFR382法规-身心障碍者搭机反歧视准则之规范提供协助,完整内容请参见长荣航空官方网站:https://www.evaair.com/sc-cn/fly-prepare/special-assistance-and-inquiry/

18.4 行李

长荣航空强烈建议旅客勿将金钱、珠宝、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用品、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置放于托运行李中。如果旅客的行李中包含上述任何物品,则该运送将受本运送条款中关于行李运送之费用、责任限制和其他适用条款之规范。

18.5 航班时刻表、航班延迟及航班取消

18.5.1 航班时刻表变更

18.5.1.1 若旅客预订的航班或旅客所持机票为直飞往返美国之航班,长荣航空将于知悉航班状态变动后30分钟内,通知旅客。航班状态变动系指取消航班、营运之航班较表定时间延迟30分钟以上起飞或航班转降等。旅客欲查询航班状态消息,皆可于各美国机场登机口、长荣航空官方网站,或透过长荣航空电话语音系统取得相关信息。

18.5.1.2 若旅客订阅长荣航空的航班讯息通告,长荣航空将在知悉航班状态变动后的30分钟内,依旅客所选择而长荣航空得使用之方式通知航班状态变动。

18.5.1.3 若航班取消、迟延逾30分钟以上或转降,长荣航空会在知悉该等情事发生后30分钟内,于美国境内机场可控之航班状态显示板或其他航班信息管道更新航班信息。

18.5.2 航班迟延

18.5.2.1若旅客已领取登机证并登机之航班于从美国机场起飞或到达美国机场时遇有迟延之情形,长荣航空将不会要求旅客留在飞机上超过4个小时,除非因机长、航管或其他政府机关基于安全相关或与保安相关的理由认为航机不得离开停机坪以使旅客离机或将有干扰机场营运之情事发生,长荣航空将不会要求旅客留在飞机上超过4个小时。

18.5.2.2 若在美国机场遇有长时间机坪延误之情形而旅客于航机上留滞2个小时以上时,长荣航空会确保有足够的食物或点心及饮用水、可用的厕所与足够的医疗照护供旅客所需。

18.5.2.3 若在美国机场遇有长时间机坪延误时,长荣航空将于航班表定起飞时间后的30分钟,至少每隔30分钟通知旅客有关迟延的状况,包括机坪延误的原因(如果已知)。

18.5.2.4 若在美国机场旅客已经登机之情况下遇有机坪延误,长荣航空须每隔30分钟发送的航班延误之通知,内容包含若航机还在登机口或是其他的离机区域且机门是打开的状态下,旅客可以选择离机。

18.5.3 被拒登机

若旅客搭乘自美国出发之航班,因机位超卖而遭长荣航空拒绝登机,将适用以下规定:

18.5.3.1 在拒绝任何旅客登机之前,长荣航空将先征求自愿放弃搭乘该航班之旅客。

18.5.3.2 若自愿放弃搭乘之人数不足,长荣航空将依旅客登机顺序为机位超卖的拒绝登机作业。

18.5.3.3 若旅客在美国机场被拒绝登机,除非长荣航空可确认旅客后续所搭乘航班抵达目的地或是中途停留地之时间较原航班抵达时间延误少于一个小时,或旅客于开票、机位再确认、报到手续及运送限制上未遵守本运送条款或运价表之规定,旅客得依美国运输部规定请求被拒绝登机赔偿。

18.5.3.4 若旅客于美国机场因机位超卖被拒绝登机,长荣航空将提供旅客书面声明以说明被拒绝登机的补偿条款、条件、限制及长荣航空之登机优先级规则及标准。

18.5.3.5 若旅客于美国机场因机位超卖被拒绝登机且其得依第18.5.3.3款请求被拒绝登机之赔偿,则于长荣航空为旅客安排之替代航班未出发之情形下,长荣航空将会于旅客被拒绝登机之当天、当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旅客被拒登机之赔偿。若替代航班于长荣航空付款之前即已出发,则长荣航空将会于旅客被拒绝登机之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被拒登机之赔偿。长荣航空亦得于告知旅客主要限制规范后,提供免费或折扣运送作为前述现金或支票赔偿之替代选项供旅客选择。如旅客选择接受赔偿,长荣航空将不再因无法依旅客原订行程运送而负担任何责任。

18.6 退款

对于在长荣航空官方网站或经由长荣航空之授权代理人购买款之机票欲退票,若机票是以现金或支票付款,长荣航空将会于收到完整退款请求的二十日内进行作业并退款予旅客;或若旅客是以信用卡方式付款,将于收到完整的退款请求的七日内进行退款。前述退款包含因机位超卖或航班取消而无法使用之自选服务费用。信用卡退款将退款至信用卡公司,但可能会因信用卡公司的结算周期而无法实时退款予旅客。

18.7 损害赔偿责任

长荣航空就直飞往返美国航班所负之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本运送条款规定,并可能适用蒙特娄公约之规范拘束。

第十九条 其它条款

旅客和旅客行李的运送亦应遵守适用于长荣航空之其他相关规范或条款(包含各政府机关所发布)。此类规范及条款会时常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旅行的儿童、孕妇和生病旅客的运送,电子设备和物品之使用限制,机上酒精类饮料之消费限制和其他辅助服务。

有关这些事项的规范和条款可从长荣航空、其授权代理人或其官方网站取得信息。

第二十条 修订与放弃

长荣航空的授权代理人、员工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订或废弃本运送条款的任何规定。

运送人名称:长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送人名称缩写: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