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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或取消赔偿规定

根据越南交通部《航空运输不可退还预付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第14/2015/TT-BGTVT号通知》及其后续修订和补充,包括第27/2017、21/2020、19/2023及第44/VBHN-BGTVT号通知执行,提供对航班取消或延误的补偿。

无法申请赔偿的情况

  1. 天气条件影响飞行安全。
  2. 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风险。
  3. 主管机关决定导致航班无法运作或延误。
  4. 乘客健康问题(重病或登机后死亡)。
  5. 原定航机或其机队因遭破坏而无法执行飞行。
  6. 武装冲突、政局不稳、罢工影响飞行。
  7. 若航空基础设施遭到破坏,飞行保障服务无法保证航班顺利运作。
  8. 航班作业中发生技术问题,自机长在飞机准备飞行文件上签字起至飞行结束为止。
  9. 安排乘客搭乘其他航班前往预定目的地,且到达时间较原定抵达时间延误未超过4小时。
  10. 若规划航班目的地是乘客行程中的联程点,我们将在联程航班预计抵达时间的6小时内安排乘客抵达旅程目的地。
  11. 乘客未在机场或其他我们同意的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12. 乘客自愿取消订位/行程。
  13. 航空公司可以证明以下之一:
    • 通过口头通知、简讯、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距离预定起飞时间至少24小时前向乘客通知航班取消和延误情况。在打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在航空公司于07:00至22:00之间进行,如果第一次通话未接通,则需间隔至少20分钟,再进行二次电话通知。
    • 乘客未依规定登记联络方式的;
    • 依照登记的联络方式无法联系到乘客。
  14. 免费/折扣机票乘客:使用免费/折扣机票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航空公司代理人及合作伙伴
  15. 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

 

以上说明为中译版本,如有语意上的疑虑,应以原文说明为主,相关连结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赔偿细则,请参阅https://vanban.chinhphu.vn/?pageid=27160&docid=179966.